李庄案辩护词 斯伟江 * 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 下辩护意见。【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 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 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 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 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 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2010年2月9日,李庄涉 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 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0年2月10日,重庆 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 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3月28日, 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 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 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 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 害作证案的管辖。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本就无案可并 *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手续都没办完,就回重庆 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 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没有侦查。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放到看守所服刑,这是严重违法的。 *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 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 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 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 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 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 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 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 辩词:结论: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 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 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当庭辩护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 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 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 *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 * 第六、证言有争议的证人不出庭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证据规则:“具有下列情形的证 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 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 *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 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 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 已。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机器 的对立面,恰恰是为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 * 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 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 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罪名,在同 一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 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 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辩护环境下,居然 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 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的教训。 * 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 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 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 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 *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 我们等得到!谢谢法庭! 一个律师给重庆警察的回信 燕七兄: 你给杨金柱律师的信,我看了几遍,很感动。写给杨律师,也很对。我第一次见到老杨,就是在重庆的江北法 院门口,我站在法院门口,看到老杨走上台阶,扬起他那本律师资格证书,大声说,我杨金柱是黑律师吗?我 看到似乎无人敢捋其锋芒,兄弟我真的很感动。换成我,要不是辩护人,也不会千里赴会,更无胆在法院门口 大声演讲。杨度自夸,湖南是中国的普鲁士,真没错。既有铁血的毛,也有热血的杨。 有朋友给我启示说,你这文章是重庆的软文,我仔细看过。我认为是真情流露。听命的文宣,最好,也无法说 出这样的话。哪怕真的是软文,只要属实,我也愿意交流。 任何职业都有对手,这类似一个生物链,如果没有对手,内部也会斗争。公安是罪案调查的第一个环节(除去 检察院自侦的),而律师,则是最后介入的环节。对于公安的菜,检察院只能端上来,法院只能吃,而律师一 般会说,这菜,有问题。所谓弹劾式和纠问式的区别。毕竟,我国的刑诉法已经启动对抗制,我们面上对抗的 是检察院,实际上,对抗的是启动犯罪调查,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局。公安和律师犹如两头蛇,通过互相竞技, 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最大的公平,虽然,公安有公权力,然后,法律把举证责任让它承担,而律师几乎没有 什么特权,但是只负责挑刺。拿周星驰《功夫》的台词说,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个游戏,看似公平。 然,如你信所言,律师对警察刑讯逼供的批评似乎是你提到职业对抗的主要原因。你说到,警察也不想刑讯逼 供,这恐怕是善良的愿望,据我了解,硬是刑讯逼供,如乐清警方对钱成宇的涉嫌逼供,恐怕不是个案,而软 的,如不让睡觉的“夜开花”,大概是普遍存在的。这次李庄案第二季,对个别证人的乱的恐吓,我不只是听 到一个。所以,这个职业对抗的源头推到律师头上,恐怕不公平。虽然,律师中“坏人”也不少,坑蒙拐骗者, 屡见不鲜。从职业来说,引起对抗的,是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不公平,我们的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我国 对警察、检察院涉嫌刑讯,诱供的追究,往往要等人死了或者重伤了才进行,这才是我国刑讯逼供多的制度原 因。在警方是强势的情况下,本地律师往往会通过关系,甚至柔软的身段来化解这种职业对抗,李庄作为一个 外地律师,又非常强硬,被挑中作为所杀的鸡,不是没有道理。我曾问他,你为什么这么认真做案子,难道不 知道风险吗?他叹口气说,我这个人,认准了的事情,一定要做到。性格决定命运,即使,在被告席上,他也 从不放弃对公诉人任何一个指控的反驳,似乎没请律师。这种性格,绝对不讨人喜欢,你所说的,李庄第一次 入罪后,公安“大快人心,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情感态度决定的“。我非常理解。 但是,往往等你出来做了律师后,才明白,律师原来那么无奈,要如李庄般认真做案子,就必须取证,因为光 凭从公安的取证中找漏洞,毕竟范围有限,而且证人不出庭。谁都知道,做笔录,学问很大。然后,如果证人 翻供了,就是李庄第二。在李庄案第二季,我也取了证,有的证言和公安取的不一样,当我离家时,还会告诉 家人,一旦出事了,该如何。一个律师如果正常工作都要天天生离死别,谁会去认真取证呢?被告人的人权, 会被大大削弱。强力机关诸多职业讨厌律师,但是,真正家属出事,自己又没有关系时,所寄托希望的,还是 律师。 你说的司法部这种小媳妇的做法,你作为强力部门的一员,难以理解。其实,司法部和公安部如何能比?你们 是刀把子,上面得宠着,毕竟江山日常靠你们守着。司法部,排名和公安部差多少?管的律师,这几年除了发 展经济有点用,刑事律师,越来越边缘化,拿我朋友张培鸿的话,技术派和艺术派统统没用。这种饮鸩止渴的 做法,最终的结局是,回到纠问式,大堂上挂一明镜高悬,太爷坐堂问案即可。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紫禁城内, 其实不妨重设皇帝,太监。反正,不学西方那一套。现代文明只剩下汽车、计算机等器物,制度,还是苏联的 好!我们的对话基础,就不复存在。 所以,你讲到律师职业被挑中,尤其李庄高额收费,被“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一选择,抹黑李庄非常容 易,其实,李庄可以收上百万的,也有收5万跑很多次的。这种冒极大风险做案子,收高点,其实无可非议, 你不知道,很多生意人,一天赚多少钱?上千万!有一次吃饭,我说,随便点点菜,李庄赚的钱是血汗钱,不 容易。话音未落,他妻子马上掉眼泪。抹完眼泪,说李庄工作非常卖力,年三十听说证人回来了,还会出去。 作为孝子的他,为了龚刚模的案子,只能在电话里给父亲拜寿。不是帮李庄宣传,我只是说,律师收费的高低 是市场决定的,而从目前为止,上海也有刑辩律师收上百万的,但是,取证上,未必能和李庄比。重庆打黑时 利用的,也往往是群众的仇富、仇官心理,只不过,善用群众心理的人,不能让群众知道自己的家庭、财产, 否则,以后人家一旦运用这个,他也会被群众咬死的。这就是孔夫子说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没有法律这 个挡箭牌,人人都可以是牺牲品。文革,文革,只有一孤家寡人没受害! 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确实是脆弱的,律师的协会是官办的,律师的娘家是小媳妇,大部分律师,只能单打独斗, 或者利用自己的资源。如李庄第一季时,有很多律师和他划清界限,当然,更多的律师站了出来,然后,和正 直的人们一起,吐点口水,也差点让领导下不了台,之后,无奈,人家只能设了这种下三滥的局,李庄入局, 非常正常,多少人会做革命烈士,只在乎名节?大部分都会受累于沉重的肉身。文革中,有多少人能坚守?小 平同志不也多次写信给毛主席。这种入局,不高尚,但,也正常。第二季的李庄案中,有杨金柱律师、陕西的 律师,江苏的律师、成都的律师来,其余大部分在网络上呐喊,而有组织的协会,没有一个出声的。律师协会 的可怜可恨,确实令大多数律师失望。然后,最后,民间律师的群体行动,也体现了一定的力量,当然,李庄 案第二季的结局,归根结底,仍旧是体制内法律人的坚守。这一点,我没有什么阴谋论,领导决定论。我宁愿 相信是体制内柔性的坚持,我同意陈有西的观点。 燕兄把这个归结给对律师群体的斗争失败,我其实不同意。如果说这样,第一次也是对律师群体,为什么成功 呢?毕竟,他对付的是一个个人。人人都有侥幸心理。做商业的认为我不做刑辩,做刑辩的说,我不会那么倒 霉!这就是,为什么来重庆的,只有寥寥数人!杨金柱等的珍贵,值得大书!相信,下一次有类似事件,更多 的人会去现场! 我认为是对人心的失败。第一次可能没有微博等新媒体,但是,对中国老百姓而言,第一次,重庆“合法伤害 权“行使了,最终被告人认了,也就过去了,我国向来如此。然后,再来一次,无辜再伤害已经受刑的人,手 无缚鸡之力的弱者,情何以堪?简直是挑战人伦底线。就是你说的,“既不得理,也不让人”。欺人太甚了。 连体制内的人也看不下,何况一般公众。这次,恐怕再也无法抹黑了,就算是”黑律师“,人家已经坐牢还了。 还能如何? 谈到警察是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我承认,一个国家最不能缺的,大概就是警察了。没有你们,我们大概夜不成 寐了。然后,警察既可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也可以是作威作福人的御林军。国际上一些臭名昭著的强 权国家,他们都有一个名称,叫“警察国家”。说明,作为警察,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也是很容易被绑 架的。朝鲜也有警察啊!是什么主力军?在这个古老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中,作为警察个体,在力所能及情况 下,一定要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有时,不妨顶一下,教科书上不是让我们学习民族的脊梁吗?不挺直肩背, 不像个男人,能做脊梁吗?警察是孩子们心目中的英雄,何不也面对领导,坚守法律底线!对坏人、对弱者狠, 不算英雄!对强者硬,才是英雄!这点,知易行难,与所有警察兄弟共勉! 谈到这里,不妨谈谈你的打黑英雄。其实,这个话题是最难的。中国做人,最忌讳谈及官员个人。我想少说几 句。一,打黑是好事,任何社会都有犯罪,都需要一些有责任心的警察来打击。而打击犯罪,确实是有风险的, 二,打黑要坚守法定程序,刑讯逼供出来的罪犯,极可能是冤案,远看佘祥林,近观赵作海。三,打黑是英雄, 黑打就涉嫌违法。四,真正的英雄,是面对强者,不俯首听命,而是坚持内心召唤的人。在毛时代,能对毛说 不的,彭德怀,那真是强者。在萨斯时期,能说出真相的蒋军医,那是强者。我理解,你在公安群体中,面临 同样的风险,而你对他打黑的说展现的勇敢,深表佩服,我能理解,犹如我们对杨金柱大战风车,也很佩服。 我也注意到,你只是对这一点表现了支持。对重庆公安大洗牌等,并未表态。这其中的不平,恐怕,以后是要 有大风云的。 令我动容的是,你说,“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公门之中好修行,我离开重庆时写了条微博,是我真心感受,中国良好转型的希望,就在体制内人的坚守,舵 轮在你们手中,中国这条大船不翻,关键靠的是,体制内人,既能审时度势,又能看清大势,技术、魄力两者 缺一不可。如果一味依赖蛮力乱开,撞到冰山,泰坦尼克号也是会翻。只要船翻了,谁都没好处!你,我,包 括“懂得群众心理的领导”,都是乱世人,而不是乱世佳人。中国的乱世,民间往往会出很多朱元璋类的厉害 角色,而体制内的公子哥们,都会被天街踏尽公卿骨。当然,离开舵手的位置会失去很多,这就是魄力了。做 民族的脊梁,不光是要去做,还要会放弃。后者,是最难的。古话,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其实不讲田地, 讲余地。小蒋的积德,蒋家后代,可以享用多年。 唯真名士自风流!谁是大英雄?有本事领导中国成功转型,走向法治,走向民主的人,才是大英雄。而走回头 路,吃祖宗饭的,不能与时俱进的,往往是守成不足,败家有余的人!或许,在以后转型的关键日子里,警察 群体和另一强力群体,将决定,中国是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到那时,希望燕兄为代表的群体,是站在时代 潮流一边的真英雄!我们做律师的,将会深表佩服!我们会以你们为骄傲! 毕竟,我们都是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