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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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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念斌案不是疑罪从无,是把无罪搞成疑罪

破破的桥

注:写本文时法院最终判决书和质证情况尚未公开,纯粹凭记忆写,有些是被告律师单方面陈述,不排除可能有错。

很欣慰多次被判死刑的念斌8年后终于无罪开释。也看见了一些评论,比如胡锡进评论道:“事实证明,当他们(指死磕派律师)确实死磕法律本身,而远离政治时,他们就有可能精彩。”

王志安评论道:“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

后来他又解释道:“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此宣判只表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念斌是凶手。疑罪从无本身就是正义,不需要用疑罪即无,所谓‘冤案昭雪’来论述。即便将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念斌就是凶手,今日的宣判也是对的,而且念斌也不该再受到司法追诉。认识到这三点,才算理解了程序正义。”

我觉得之所以有这样的评论,是因为他们对案情细节可能不太了解,而且也没有说清程序正义在认知上的意义。

先谈胡锡进,假如你阅读了他的评论,会觉得好像以前判死刑,是因为律师法律业务不熟,把力气花在煽动媒体搞政治;这回无罪,则是因为请了专业律师。其实,8年来,这个案子的律师一直是那个律师(张燕生,她也并非死磕律师),证据就是那些证据,证词也还是那些证词。唯一的变化是,这次被告方律师团增加了斯伟江等几位“死磕律师”,还多了几个鉴定专家出庭。那前几次为什么判了死刑?这一次就变成无罪了呢?真是这些人法律更精通,证据更铁吗?不是的。

2006年7月,念斌邻居丁云虾全家食物中毒,死亡两人。警方侦查认为是投毒所致,用的是氟乙酸盐鼠药,他们将嫌疑人念斌带往警局,连续突审六天后,念斌一度咬舌自尽,但最终还是“交代了作案经过”。口供有了。

对审讯过程,念斌的描述是:扣住双手,用书本垫在肋骨上,然后拿锤子砸;用竹片猛插两肋等。警方的描述是:文明执法。至于咬舌自尽,那是做了思想工作后,被告自行实施,不能证明刑讯逼供。

为什么他们异乎寻常地热爱口供?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按本次庭审中检方的说法“证据有瑕疵”。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现有的材料,逻辑上并不能证明“念斌投毒”这个结论,此时它根本就不是证据。那逻辑上的缺陷,怎么填补呢?口供。只要搞到口供,逻辑链条完整了,工作完成了,破案率提高了,几万元奖金拿到手了。多好的事啊。

另一方面,取得口供后,翻案就难了。因为本来举证责任在控方。比如你想指控我“抢劫了五百块钱”,正常智力的人都知道,应该是指控者拿出证人证据,来证明我抢劫,而不是我自证自己没有抢劫(这难度太高,我可证明不了)。但如果搞到我承认抢劫的口供,那情况就变了。

阻止这一切的要诀是非法证据排除,被迫给出的口供谁知真假?律师的作用,在于查到了警方提供的审讯录像经过拼接,认为它掩饰了刑讯过程。前几次,警方使用了将调包录像送交公安部鉴定的方法来否定律师。直到最后一次庭审,警方才承认审讯录像确实经过拼接。法院能否真正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是翻案的关键,这和法律是否娴熟关系不大,而实实在在地取决于政治环境。

接下来谈王志安的评论,他的话比较绕口,我来翻译一下。王志安认为,存在一个“程序正义”,一个“事实正义”,也许在“事实正义”中,念斌可能下毒了,但法律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以程序正义上念斌是无罪的。这叫“疑罪从无”。

事实正义和程序正义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当然可能存在。但本案并非如此。

因为一开始,警方瞄准的侦查对象是死者另一个邻居,数天后,才改为怀疑念斌。但是审讯时发现了问题,因为之前的证据、证言,都是为了把另一个嫌疑人证明为罪犯时所做的。如果想把念斌推理为罪犯,那么这些材料就出现问题了。念斌有不在场证明,根本不存在作案时间。

警方这时做了什么呢?——他们把原先认定的作案时间修改了!把和“念斌投毒”相矛盾的证言藏匿了!

我举个例子,比如有人指控“破桥你高考作弊”。每天提出几个疑点,从中学成绩、个人采访、考场距离等各个方面,连续发了20篇文章,推理说,破桥当天根本没去高考,而是让老爸给教育部长送了点钱,编造成绩上了北大。我一看,这不行。于是我找出当年的考卷(证据)展示给大家,还找到监考老师(证人),对方证明我确实在考场。

这时你应该怎么想?

双方好像都有点道理,暂时存疑吧。——这叫“中立病”,表明你不了解材料效力,在舆论中你什么事都好像明白,但又好像不明白。

你才写了一篇文章反驳,别人写了二十篇来质疑呢。——这叫“文字崇拜症”,表明你不知道制造垃圾文字是没有成本的,最后你会被一个整天无所事事,大部分时间用来上网吵架的人和他的水军洗脑。

你拿出的所谓试卷太干净,正常的试卷都是脏乱差。监考老师说你坐在第二排,你说你坐在第三排。所以你给出的证据、证人是假的。——这叫“阴谋论患者”。当别人煽动你怀疑一件事的时候,无论与预定结论相反的材料是什么,你都不会接受,所以永远不会有相反的结论,永远认为“此事可疑”,这是一种蒙昧状态。别人只要不断地抛出“疑点”,你最终的结局一定是被骗倒。

正确的想法是什么?推理需要证人、证据来验证。既然破桥请出了证人,拿出了证据,那么他确实没有作弊。这是结论,就这么简单。请注意,这件事是有结论的。如果你哪天发现材料很充分的事,辩论了好几年,你都还没有结论,非要存疑,那你得好好反省自己的认知能力。

至于那20篇文章,必然都是错误的。它们是各种造谣、歪曲、剪裁、伪逻辑的大杂烩。你没有必要去真正搞明白他到底是怎么造谣的,因为这对你的人生没有任何意义,完全是浪费时间精力。

怎样才能否定证人证据?条件非常严格,本文就不多讲了。但绝不是在证据前面加一个“所谓的”,或者发动大家去污蔑和辱骂证人。

如果警方可以根据推理结果去改变、藏匿证人证据,那这件事就不存在“可证伪性”。我有不在场证明,于是警察把自己侦查的作案时间改了。投毒的器具不对,于是警察把证言藏匿了,法庭上瞒着不说。在这种情况下,哪怕警方的推理非常虚弱(比如本案中警方认为念斌的作案动机是,来他店里买烟的一位顾客,被死者家属拉去了他们店里),我也永远不存在证明自己无罪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证人证据都可以被轻易否定。但这必然严重违背应有的法律程序。

程序正义,首先是一个认知问题。遵循一套证人出庭、证据质证、严格按逻辑辩论的法庭程序,才能充分地接近真相。死磕,磕的是让公检法遵守这套程序。

至于念斌案,我给出自己的观点,这不是疑罪从无,而是本来就没有作案时间的,很清楚的无罪人员,在违背多项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硬给弄成了一个延续8年的疑罪。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搞得被告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后,才得以纠正,代价太大。如果能够严格地遵循程序,纠错不会那么难、那么久。而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律本身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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