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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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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一江春水向东流

斯伟江        

接 案

说实话,自从无意进入李庄案后,每周都有刑事案子找上门了。我以知识产权案为主,很少接刑案。李庄之后只接了3个,湖州褚明剑案,是其中之一。我接刑事案子,条件是,一,极可能是冤枉(现在这种情况貌似很普遍),二,疑似冤案有可能被澄清。后者是难度最大的。我的理由是,在如今刑讯普遍的情况下,冤枉是难免的。而要洗清冤枉也是困难的,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公检法是捆绑在一起的,错了就错了,权力机关的面子,比被告人的自由、清白,重要得多。往大里说,很多案子,还不是借你的人头,安天下的愤怒。因此,对于一些司法不发达地区的案子,我往往敬而远之,对江浙沪一带的司法,我总多些信心,司法环境,离不开小气候。

当时她丈夫和湖州的律师来时,我看了案卷,认为其中上海购房的首付无法说明来源,我拒绝接受此案,我告诉她丈夫,如果你们自己都无法说清,上海购房首付来源,那么,我也无法相信,这全是纪委、检察院刑讯的结果。我让他们去找找褚丈夫股票账户/银行账户的记录,虽然是5年多过去了,或许会有收获。后来,她丈夫果真找到了上海首付前几天自己从股票账户上提取的现金,由于是临时周转,最终的钱是当时湖州两套旧房子卖掉的钱,去买上海的房子,他自己都忘记了,毕竟快6年了。于是,我答应接这个案子。

我原以为,自己花许多时间、精力,能够功不唐捐。事实表明,一位湖州律师对我说,你不知道,发达地区黑起来,连上面、媒体都能搞定,湖州织里的那个汶川地震灾区捐款贪污案,明摆着是冤案,一样判。我曾看到陈有西在其网上说过,他以人格担保,所谓织里贪污汶川地震捐款案一个冤案,so what? 权力者并没有被触动。在自己的乌纱帽和阶下囚的血泪面前,做出选择很容易!

会 见

在长兴看守所路上,有一个皇宫类建筑,据说是陈霸先的故居,现在又被重建,显然,被重建的,不止砖瓦高楼。在看守所见到褚,面色不好,在交谈过程中,其听说,已经找到上海首付款的来源,她显然很高兴,精神陡转。说到纪委,她说,她以前真的不知道,纪委会如此办案,但是,办案的大多是检察官,后来对纪委绝望之后,以为检察院能把问题搞清楚,没想到批捕之后,检察院也这么黑,于是,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现在,她把希望寄托在法院,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事后,由于几次庭审,辩方的证据和场面占明显优势,以后去见她,她的心态都很乐观,尽管我一直告诫她,不可太乐观。但,当时,我也以为,罪是会定的,无论如何,法院会给检察院面子,但是,我也没想到,这个面子,会以她十年徒刑的大礼给检察院。

我以前经常对别人说,我们的刑事案件是流水线,原材料进去,出来必须是产品,不管是次品或者成品,一定是要定案的。公检法的政治地位排序,本来法院就不高,现在,反腐败,加上纪委,前面的二三家,完全能压倒法院,再说,按照纪委/检察院无官不贪的逻辑,法院也在射程之内。但是,有良知的法院,能顶住压力,至少把无罪的实体部分减少到最低,如宁波江东区法院的章国锡案一审判决。

取 证

褚明剑说,其在吴兴区纪委呆了10天10夜,前四天四夜不让睡一个小时,后来可以每天睡一个小时。(具体见其自述)。刑讯的地点是白鹭迎宾馆,堪和重庆白公馆比美。不让睡觉是常见的刑讯手段,其没有外伤,且容易导致思维紊乱,犹如阿司匹林,是常用药。去查最高检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中,有长时间的饿/冻/烤/晒等,却没有明说不让睡,一切魔鬼都藏在“等”字的细节里。纪委的录像对律师来说,是无法取证到的,因此,只能如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所说,律师要找到线索。褚讲到其在看守所的同一监室的孙女士,看到过她由于长时间坐造成的屁股烂伤。通过她家属,找到了孙,孙其实也是在取保候审,我担心她被报复,所以,尽管她讲了不少,但是,这些都没写入笔录,我只写了她看到了屁股上有伤。事实表面,孙后来受到了极大的压力,检察院向她取证时,她全部否定了原来的说法,甚至说,都是律师写的,她没看。我完全能理解她。好在,我的助理当时录了音,我可以避免李庄的结局。

驱 逐

当第一次开庭,我按照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纪委、检察院10天10夜的变相刑讯,然而,显然,吴兴区法院没有这个准备,在休庭片刻,法院打电话请示院长后,说,等实体调查好后再决定是否启动这个程序。我表示反对,说司法解释规定,这是应对立即启动。再次休庭,审判长再打电话请示,请示结果是,纪委不是非法证据排除对象,仍拒绝启动。我再表示反对,我说即便纪委不是排除对象,我现在对检察院侦查阶段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果审判长说要强行推进庭审,我据理力争,结果,审判长要求法警把我赶出法庭,我最后说明完法律依据后,和另一位汤律师退出了法庭,感谢法警宽厚,没有把我架出法庭。这也是我执业19年第一次被赶出法庭,也算是第一次退庭吧。

事后,据说法院请示了浙江省高院,同意启动对检察院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也了解到,吴兴区法院,从未启动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这个司法解释,自赵作海案后出台,已经一年多了。宁波江东区法院章国锡案,才是全国首例法院判决引用该司法解释。可见,对抗公安和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是多么难!法院既然同意启动,也意味着,当时赶我出法庭,赶错了。当然,大家都得遗忘此事,着眼向前。

开  庭

第二次开庭,非常激烈,共花了两天时间,而且,第二天一直开到晚上8、9点。吴兴区检察院藏了很多证据在庭上,庭前我去找到他们的副检察长,要求看全部证据,被拒绝,我说,那我们的证据也在庭上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证据必须要开庭前5天交到法院,但是,根据刑诉法,检察院可以只交主要证据给法院,而什么是主要证据,由检察院说了算。庭上他们可以把非主要证据拿出来。结果,这次开庭,公诉人拿出来的非主要证据的笔录,比主要证据还要多。而且,居然还在法院审理期间,自己调查了很多证据。拿宁波姜律师的话,公诉人自己取证,谁来审查起诉?可是,据最高检自我授权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可以就已经取的证据进行补充调查,但是在法院审理阶段,他们可以退回补充调查。问题是,本案,他们没有退回补侦,就直接取证。

实体争议其实不复杂,关键是21万元买房装修款受贿是否存在?起诉指控,这21万元分3笔,沈学良、陆荣明商量送20万元给褚,10万元现金,10万元装修,不知道,检察院起诉时,10万元装修变8万元了。指控说,送钱是沈学良一个人送的。沈的第一份笔录(检察院庭上拿出来的笔录),说,自己才花10万元装修在褚的房子里,现金没有。后来变成现金10万元,加装修10万元,后来到了开庭后公诉人取证,变成了现金10万元,装修4万元,另外送4万现金给褚。

对于装修,褚明剑很幸运,女儿和律师找到了上海6年前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有一个原始台帐,装修总金额只有19200元,所以神马8万元、10万元的装修都变成了浮云。而且装修公司的老板说,付款是褚明剑付的。后来,检察院又去取证,笔录变成了付款是谁不清楚了。律师再去取证,老板说,检察院的人呆了一天,非要他承认这那,后来他说,我坚持了2点,一,款项总额就19200元,二,付款不肯定沈学良付。我们问,印象中谁付的,他说褚付的。对于沈、陆的证言,对装修有过非常神奇的描述,说沈学良有3张5万元,都当面撕掉了,可惜,后来沈学良又改口说,发票给了褚明剑。这是这些信口雌黄的证言,公诉人说,符合记忆规律。

现在的几次庭审,如果证言对得上的。公诉人都会说,证言能够相印证。如果证言有差别的,公诉人就会说,细节上有差别,说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另外,也符合记忆规律,是真实的。反正,自圆其说是容易的,关键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官如何来判断。很多自圆其说的说法,其实,中立公正的人听来,是不可信的。

二天的庭审,辩方击破了控方所谓,受贿买房装修的谎言。买房款有来合理来源,装修的原始合同找到。我们以为,大局已定。

对刑讯逼供,检方提供了四名同监犯的证言说,没伤。我们则说,只要把录像拿出来即可,刑讯的检方人员也应该出庭对质。对于纪委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对象,我只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方利用纪委的马甲就可以逍遥法外?且纪委、党章本身规定了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况且,这个所谓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马甲,可以双规褚明剑,可以双规民主党派,又可以双指非党员,其中成员还包括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旦被瞄准,还会幸免吗?

上  帝

第三次开庭主要是核对公诉人找了装修公司老板的笔录,说付款人是谁记不清了。律师之后再找了装修公司老板,他对公诉人取证方式很不高兴,在他公司呆了一天,影响了他的工作。但是,由于是上海本地的检察机关陪同来,他也没办法。但是,基本事实,无法改变。第四次开庭,是法院去核实了到底有多少价值的卡,从刑讯期间的二万多,到最后法院核实下来,就6000元。和宁波章国锡案一样。对于这种过年吃饭饭桌上的卡,确实不应该收,但是,绝对不是钱权交易。因为,权没有那么便宜。

当时,当事人告诉我们风声说,法院表示压力很大,但,很难判,说吴兴区检察院的检察长这几天都在法院。我从来不关心这种事情,结局不是律师能控制。在第三次开庭,虽然检方拿出了我曾取证的孙小姐的证言,指控我编造笔录,我只能拿出了录音证明孙小姐确实说所有笔录上的话,而且,其说过的更多的对褚有利的话,她的那些没有在笔录上说的话,当我把录音记录在法庭上念出来,整个法庭非常宁静。她说,“褚在监狱里,每天都在祷告,上帝啊,我是冤枉的,救救我”。而褚,并不是基督徒!公诉人指责我私下录音,我说,面对吴兴检察院,孙小姐只能说谎,律师也只能录音以自保,这是什么样的司法环境?你们还好意思说。我如没有助手的意外录音,恐怕要被李庄了。

宣  判

2011年的倒数第3天,28日,法院通知次日宣判,后来才知道,这天上午,法院审判委员会临时开会,书记员通知宣判时,其实,也不知道结果。如此急的宣判,其实,结果就安排好了,法院要硬判。我一般不参加宣判,挺浪费人力资源的。但是,原本想去见证褚重获自由,我本以为褚是我今年辩护后重获自由的第四人,(重活自由不是我律师的功劳,吴兴区法院残酷的事实也倒过来证明,没有法院公正,就没有当事人的自由,我的作用都是极次要的)。

等我到了法院,看到门口停了一辆救护车,就知道情况不妙,因为每次开庭,褚知道自己被冤枉,每次都情绪激动,法院如此打算,就准备判实刑。我之前和褚说过要有实刑的准备,但是,我确实没想到,法院会认定13万元,而判10年6个月,这据说是第一次开庭前定的刑期。我所有的努力,都如一江春水。

宣判结束后,褚明剑的愤怒和家人的惨叫,不忍卒听。我忍不住问了声法官,这样判,对得起良心吗?法官说,不要指责我们个人。

回首想想,如我在她的位置,又能如何?枪口抬高一寸?据说,湖州中院判汶川地震捐款冤案的法官自动离职了,大概是良心受不了。审判委员会中,院长许学锋,主管副院长周文霞都是吴兴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而褚案就是检察院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前期办案,刑讯,继而检察院立案。而,褚认为是吴兴区区委主要领导打击报复,而主要领导是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上级,发腐败领导小组组长。这样的审判,能中立吗?

戏剧性的是,宣判后,有政府官员旁听过庭审,找到我为其朋友的家人辩护,其家人写出来的信中,在同一间白鹭迎宾馆的审讯室里,同坐一圈小钉子的圆凳子上,被超过五天五夜不让睡觉。而这个带小钉子的小圆凳,在褚明剑的刑讯经过中,也有记录,令她终身难忘。此带小钉子的凳子,公诉人曾否认过。

未  济

昨日,在长兴看守所,褚明剑说宣判当日就想自杀以抗议,我说,自杀,多蠢,你觉冤,不如你出来杀了仇人,一命抵一命,才划算。这是戏言,话说回来,这只是一审,我们仍要在法律下寻找正义。

签完上诉状,我告诉褚明剑,面对逆境,只能愈挫逾奋! 如今的中国,多在失望和希望中蹒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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