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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田的主页

25 Nov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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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在美国当陪审员

蔡越

一个不懂英文的萨尔瓦多移民,一个清洁工,在洛杉矶高等法院,状告美国最大的清洁公司,而且赢了

失去了一切的“为打死”先生

“各位陪审员,请你们看看这个人——他二十岁时,从萨尔瓦多来到美国,找到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在KBM清洁公司里当清洁工。十八年后,他受了工伤,公司却不做任何努力来帮助他保住工作,反而从此剥夺他的工作权利,不给薪水,不回他电话,让他在会议室里一坐就是四个小时,没人理他……”
黑头发、棕色皮肤的美丽女律师,站在洛杉矶高等法院的法庭中央,抚着原告“为打死”先生(Mr. Vds)的肩膀,哀切地凝视着我们这些陪审员,说:“由于KBM公司的错误和歧视,原告‘为打死’先生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失去了车子,失去了房子,失去了家庭,失去了自信,失去了自尊,最后失去了内心的希望……陪审团,你们,也只有你们,能为他伸张正义!”黑发女律师用铿锵语气结束了她的开场白。
“陪审团,请不要被原告律师愚弄!”被告方的金发律师,冷静反击,“‘为打死’先生受伤之后,医生限制他弯腰、屈膝,他亦不能持续站立、行走……请问,你们听说过哪一个清洁工,可以不做这些动作,还能完成工作?所以,并非公司罔顾员工,而是实在无法配合……”
我们十二个新鲜出炉的陪审员,端端正正地坐在陪审席上。好几个人脸上,都露出了“压力好大!双方听上去都很有理!怎么办?” 的表情。
好在身着黑袍、须眉皆白的法官及时开口了:“陪审团,刚才你们已经听到了两造律师的开场白。请注意,开场白是双方律师的‘声明’, 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接下来的三个星期,你们会聆听到证人证词,看到资料,这将是你们断案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你、我皆是法官。我是法律上的法官,你们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我告诉你们法律框架,你们找出事实,判断对错。你们不需要懂得法律,只要根据证据、常识和内心的良知来判断即可。”法官马可思温和地看着陪审员,如此给出了第一个法官指令。

你是否愿意聆听证据?

这是一个炎热的午后。一排排参天的棕榈树在热烈的加州阳光下摇曳。洛杉矶市中心的高等法院里,我正和十一个美国人一起,在一桩“工伤歧视案件”中,履行公民责任——当陪审员。
在美国,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陪审团,选择权在被告手里,被告可以选择法官判案,也可以选择陪审团判案——陪审团好歹由十二个人组成,总有个把人同情我这个被告的吧?所以许多被告都选择陪审团。如果是刑事案件,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需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所以,只要有一个陪审员认为被告无罪,被告就赢了。民事案件各州要求不同。在加州,需要四分之三的陪审员裁定被告败诉,或者说,只要四个人同情被告,被告就赢了。
陪审员是怎么选出来的呢?是从当地公民里随机抽取。然后到法庭上,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共同筛选。此案选陪审员就足足选了两天。凡警察、警察家属、和当事人认识的人、对移民(尤其是不懂英文的移民)抱偏见的人、生活中有过任何事情会影响此案判断的人……都被剔了出去。
最后选出的十四个陪审员(两个候补),有医生、教师、帮佣、机械师、编辑、商人、退休人员、电脑程序员……头发,有各种金色、各种棕色,有白色、银色、黑色,还有秃头。眼睛有黑色、蓝色、绿色、褐色……头部有耳环、鼻环、唇环,往下看,还有一个人有脐环。
说实话,我不太愿意当这个陪审员。要丢下工作三个星期,还要每天朝九晚五到交通最拥挤的市中心法院报到。所以,当被告律师问我:“假如本案最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KBM公司有错,但是你心里对原告有好感,那么,你能不能直视原告的眼睛,对他说‘我不能投票裁定KBM公司赔偿你’?” 我回答:“我不能!”这样,被告律师就会把我踢出去了吧?我暗暗期望。可是,法官插手了,他问我:“你愿不愿意敞开心胸,聆听证据?”整个法庭肃穆无声。正中央高高的法官席上须眉洁白的老法官,审判席上的原告、被告及双方律师,听证席上的五十多位候选陪审员,都在安静等待我回答。我知道,如果我回答“不,我做不到”,大概就可以如愿回家了。可是,望着宽阔墙壁上那架象征着“公平、公正的审判”、带着绿色铜锈的古老天平,再环视法庭——这代表着人世间尚存正义和公理的地方,我忽然说不出“不”字来了——那实在超过了我的底线。于是我说:“我愿意!”
就这样,自从我二十岁出头来美国,这么多年,第一次当选了陪审员。从这天起,朋友开始很开心地称我“蔡青天”!我笑着回应:若指望包青天以一人之勇气和能力惩恶扬善,海晏河清恐怕永远只是梦想。不如你们陪着我,一起体验一下,看能用制度保障多少公正吧!

看看你在跟谁打交道!

每次开庭,原告、被告及律师都站立在法庭中央,面向门口,面带微笑,双手垂直,恭恭敬敬地迎接陪审员进入法庭,然后进入陪审席。
这个案子,根据原告律师描述,是这样的:1990年,一个二十岁的萨尔瓦多青年来到美国。同年,他在美国最大的清洁公司之一KBM(员工逾十万)成为全职清洁工。到2008年,他的薪水是每小时十三点五美元,也就是年薪接近三万。由于他工作了十八年,每年有一个月带薪休假及一周带薪病假。如果他再工作两年,也就是工作满二十年,就可以终身享受公司的退休金等福利了。然而很不幸,就在这时,他因长年背吸尘器,背部严重受伤。医生要求他:不要背负十磅以上重物,不要持续站立、行走,亦限制他弯腰、扭腰、屈膝、举左手过头、伸展手臂,或推、拉、攀爬等动作。他把医生的证明递交给了公司,也报告了工会。过了几天,他的部门经理C先生告诉他:按照他现在的健康状况,给他换了一个清洁地点,去清洁某街道的444号大楼第十层。于是他去了。到了那儿才发现,那儿的负责人根本没有收到公司指示,完全不知道此事。他回到原来部门,C经理告诉他,已经把他转出去了,现在他不归那里管啦。接下来几年,他一直试图找出他到底归谁管。他成了公司雇员名单中的“幽灵”——没有被开除,但也没有任何部门分配工作给他(即使后来他的工伤已经好转),当然也拿不到一分钱薪水。他给所有的部门打电话留言,在会议室里一坐就是四个小时……他的身体状况很难找到新工作。又因为公司没有真正开除他(不敢开除,他受工会保护),他也拿不到失业救济金。最后,他的车子、房子被贷款公司收回,女朋友也跟别人跑了……他得了抑郁症,觉得自己一无是处!至今还在遵医嘱吃抑郁症的药……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就此质询了清洁公司的七八个部门经理。大部分人都不否认,只有两个经理,自始至终都用“我不记得了”来回答。其中一个是公司副总经理,这位B副总经理,曾对着“为打死”先生大发雷霆——“为打死”先生因为不懂英语,拒绝签署两份英文文件,B就摘下自己胸前的铭牌,扔到他面前,怒吼道:“你看看你在跟谁打交道!”然后叫来了公司警卫,把他押出了公司。被押出去之前,他捡起铭牌,放进口袋,最后交给了律师(保留证据啊保留证据)!原告律师向陪审团出示了清洁公司经理之间的信件,这是公司按照法官命令,必须向原告律师提供的。其中法律顾问部门的经理写信给其他部门经理说:如果我们再不理睬此事,我们要吃官司啦(很不幸,还是没人理睬)!
当然,这是原告方的叙述。被告方同意吗?答案当然是:不!
我弯腰了吗?我屈膝了吗?
被告律师抗辩的重点在于:原告受伤后,根本不能再胜任清洁工作。
“在清洁工的世界里,拿重东西、伸长胳膊擦洗东西、站立、行走、弯腰、屈膝、蹲下……是最基本动作。”B副总经理,在征得法官许可后,用力拉过一个半人多高的大垃圾桶,拿出里面的拖把,弯腰示范清洁工如何拖地。他又拔出一个鸡毛掸子,伸长了手臂,去掸法庭墙上的巨幅油画框上的灰尘,以及法庭文件柜的顶部。他又指着墙和地板的接缝,说:“这样的地方,绝对需要蹲下或弯腰,才能擦抹。”最后,他说:“我自己是清洁工出身,我父母是清洁工,我叔叔、婶婶是清洁工,我兄弟、姐妹是清洁工。清洁工的一切,我都知道!没有人能够不做那些基本动作,就能完成清洁工作。”“真的吗?”原告律师哼了一声,也拿过一个拖把来。她直着腰,双手握住拖把,按照“8”字轨迹,摆动手臂,拖起地来,就像小蜜蜂跳8字舞。她一边拖一边问:“我弯腰了吗?”“没有。”B先生不太情愿地回答——没办法,原告律师确实没有弯腰,她直直站着呢!“我屈膝了吗?”“没有,但是……”B先生还想争辩一下。“这是一个只能回答‘是’或‘否’的问题!”律师毫不客气地打断他。“没有。”B先生只好回答。“我下蹲了吗?”“没有。”“我扭腰了吗?”“没有。”……
十几个“没有”回答下来,B先生开始头上冒汗,因为他意识到,医生不准做的那些动作,原告律师确实没有做。也就是说,“为打死”先生并非“什么清洁工作都不能做”。

难道不是打扫干净就可以了吗?

原告黑发律师抽出了一个加长版的掸子,轻轻松松地掸着地板和墙壁的接缝,把刚才的问题又问了一遍:“我弯腰了吗?” “没有。”“我下蹲了吗?”“没有!……但是,你干得不对!” B先生火了。他不顾这是一个“是或否”的问题,开始反击。“我哪儿不对?”“你哪儿都不对!清洁工的活儿不是这么干的!” B先生带着点怒气说。
陪审团中发出了笑声。我估计有不少人和我一样,觉得B先生清洁工世家出身,肯定比律师更懂清洁工作。然而意外地,律师接下来的话,使我改变了想法。
“有全世界公认的清洁工标准动作吗?不是打扫干净就可以了吗?”
说得也对呀!
B先生答不上来了。

那叫一个满园春色啊!

一晃,一个星期过去了。每逢原告律师慷慨陈词,被告律师就激昂反驳。两个律师之间,总是拼命地互相干扰。一个律师刚问了证人两句话,另一个就大喊“objection”(抗议)。法官随即会说sustained(抗议有效)或者overruled(抗议无效)。有个陪审员不明白这两个词的确切含义,就写了一张纸条递给书记员。书记员再递给法官——按照法律,陪审员不能和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所有人有任何私下的接触。法官当庭读了纸条。他首先感谢陪审员的认真态度,然后解释:当一方律师质询证人,另一方律师提出抗议后,法官会有两种裁决:一是sustained,等于Stop,法官不允许证人回答刚才的问题;二是overruled,等于follow the question,证人必须回答问题。接下来的几个星期,整个法庭天天都在“objection”、“sustained”、“overruled”中度过。
在激烈的硝烟炮火中,我偶尔也会走神。比如我发现:美国女士在法庭穿正装,不知为何,全都酥胸半露。尤其是整条事业线,一定露在外面。加上白人、西裔女人本身就个个波涛汹涌,结果法庭里那叫一个满园春色啊!

金色头发的灭绝师太

不得不说,被告律师也是很厉害的——能被一个超过十万员工的大公司雇为律师,肯定得有两把刷子!她告诉陪审团:清洁公司不让“为打死”先生工作,是为了避免他伤病恶化。因为当时他的病情已经严重到几步路都走不了,有如下证明……原告律师抗辩说,原告的家庭医生证明,“为打死”先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的。
于是法庭传唤了原告的家庭医生。家庭医生到庭后,被告律师连续质问了他三个多小时。我发现被告律师有一个特点:每次面对敌方证人,会有意地使用一连串不歇气的排比句提问。结果是,一般问到第三个问题,证人的汗就下来了。问到第五个,证人已经完全结巴了。半个小时之后,证人基本上崩溃了。从第一次听过她的质询,我就开始在心里称她为“金发灭绝师太”了。
这次,她把可怜的医生问得几乎嘴歪眼斜,简直是一副中风模样。医生嘟嘟囔囔地说:“我下次给病人开证明时,一定更谨慎些。”
幸亏“灭绝师太”最后刹车了,她大声宣告结论:“这医生根本不可靠!”如果她再问下去,连我们陪审员都要崩溃了。

撑不起猪一样的队友

可惜,狼一样的律师,撑不起猪一样的队友。
在洛杉矶,清洁公司是西语裔(墨西哥人为主)的地盘。KBM公司也不例外,从底层清洁工到各级经理,基本上都是说话带口音的西语裔。这些经理,或许教育程度不高,常在法庭上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不在意底层员工的生活。
有一次,原告律师质询了KBM公司的四五个主管:“当你看到‘为打死’先生的工伤证明时,你或你们公司的任何主管有没有一个人打电话去问医生:‘为打死’先生还能不能工作?能不能由全职改为半职?你们有没有一个人问过医生:‘不能弯腰’是指多少度的弯腰,‘不能连续行走’是指不能连续行走多久?”所有的主管都回答:“没有!”然后律师告诉陪审员:“我问了医生。他说,‘为打死’先生可以连续行走十五分钟,也就是说,他可以每小时坐下休息四次,就可以继续工作。”对此,一个经理反驳:“清洁工时间很紧张。在别人下班后开始清洁,在第二天早晨别人回来上班前做完所有清洁工作。他们没有时间不断休息。”律师问他:“那么你们公司提供半职的清洁工作吗?我知道你们有的。而且,你们后来业务扩展,还增加了看守仓库、停车场等工作。你们为什么不调整‘为打死’先生的工作呢?”对方哑口无言。
还有一次,原告律师问B副总经理(他天天被传唤):“B先生,你可以星期一、三、五让为打死先生清理三楼,二、四让他清理四楼吗?这样他就可以避免跪地擦洗(按规定,某处地板两天擦一次)。”“不能!我们不能让清洁工今天清理这层,明天清理那层!” B先生猛烈摇头。“是吗?” 甜蜜律师带着甜蜜微笑,露出鲨鱼般的尖齿:“三天前我问过你,为了公司的需要,一个清洁工能不能今天清理这层,明天清理那层?你回答:‘可以!’ 这是不是表示,你们可以为了公司利益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却不能为了员工的身体调整他的工作?”
B先生脸色都白了。

人其实靠别人的爱和怜悯活着

每天,陪审员要在法庭上坐七八个小时,只能听,不能动,不能说一句话……人人精疲力竭,腿和脚都肿了。还有一个胖子,干脆拄上了拐杖。好在中午有一个半小时的午餐时间。我通常会走到法院对面的市中心,找一家餐厅吃饭。等红绿灯时,看到陪审员之一的金发碧眼女郎,问一起过马路的英俊男人:“不好意思,能把你的名字再告诉我一遍吗?”他愉快地报出名字:David。然后开始交换电话号码。看来,官司谁输谁赢还不知道,陪审员之间发生浪漫故事,是肯定的了。
很巧,这个David是第一天就帮助过我的人。法院对面是巨大的迪士尼音乐厅停车楼,免费提供给陪审员。第一天我停好车,根本不知道从哪个口出去。David刚好停在我边上,于是带我从地下六层坐电梯出来,又送我到路口,告诉我:对面就是,你从这里过马路最近。他仔细交待后,又转身回停车楼。原来,他中途发现手机落在车里。但怕我不认路,特意先带我出来,确定我能找到了,他才回去拿手机。
看着David和女孩子走向对面迪士尼音乐厅的空中花园,祝福你,David!希望你有一个愉快的约会!
其实那天,我三次靠人好心指路。第一次是早晨David帮忙。第二次是傍晚回家时,忘记车停在哪一层,有位陪审员看到了,就开车带着我转圈找。第三次是找到车后,却发现原先的出口关闭了,只好随便找了一个出口出去。到陌生的街上,导航器又一时没信号。幸好路边上有个开敞篷车的人,很仔细地告诉我怎么上高速公路,还告诉我那条路又破又挤,车速又快,再三嘱咐我小心……
我想起托尔斯泰在小说《人靠什么活着》的话:人活着不是靠自己,而是靠别人的爱和怜悯。我在美国这二十多年,确实证明了这一点。

当人民认可一个体制的时候

案件审到第二个星期,二号陪审员的丈夫因疝气动腹部手术。我以为她会请求退出陪审团,回家服侍丈夫,但是没有。其实,她可以回去的。在十二个正式陪审员之外,还有两个候补陪审员。但是她认为,她家情况没有那么紧急,不必动用候补陪审员。她真的一路坚持到底。
陪审员规则也很有意思:只要有一个陪审员缺席,就不能开庭,所有人都得等。规定很有效。如果迟到要罚款,或许还有人迟到。但如果迟到会导致所有人等待,这样的惩罚其实更严厉。所以,三个星期下来,从没有一个人迟到,更没人缺席。有一个陪审员因害怕交通堵塞,每天提前四十分钟到。开庭后,陪审员也有权随时要求到法庭外休息或上洗手间。不过同样,只要缺席一人,整个法庭就要停顿。所以没有一个人动用过这样的权利。大家都很克制,尽量少喝水。腰酸背疼也忍着。
其实好多人不愿意当陪审员,因为影响正常工作,有的人还会损失工资(政府机关和大公司会照旧支付薪水,但也有很多公司不付)。可大家明白,这是公民责任。大家都不当陪审员,美国的法律体系就崩溃了。
当人民认可和尊重一个体制时,他们是愿意付出代价来维护它的。

法院是公共建筑

午餐时间,我去九楼的法院餐厅,恰巧和原告律师及原告一同进电梯。原告律师挡住电梯门,让后面的人进入。我笑着问她:“我被允许跟你说声谢谢吗?”按照法律,在庭外,陪审员不能和原告、被告及双方律师,还有法官等,说话、打招呼,甚至不能眼神接触。原告律师听了我的问话,赶紧把头低垂到胸口,避免眼神接触,但是吃吃笑着,迅速摇了一下头。
陪审员是随机抽取的,既不知道电话,也不知道地址,而且根本不准陪审员和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有任何接触。一般很难发生贿赂,贿赂陪审员是刑事重罪,发现会被严惩。
早晨还发生了一件好玩的事情。我排着队,在法院门里面等待安检。站在我前面的是一位男士。他端着咖啡,笑容满面地侧身,请我站到他前面,还说:“女士优先啊。”我觉得他的语气、动作的协调程度不太正常,仔细一看,原来是流浪汉。进安检门时,门卫伸出右拳,和他轻轻相击:“嘿,伙计,今天怎么样啊?” 显然很熟。我问了才知道,这个流浪汉每天早晨到法院大楼来梳洗。难怪他整整齐齐,身上没什么味道。
流浪汉可以自由进出法院吗?门卫回答:“法院是公共建筑,我们不能禁止任何人进入,不管他是谁。”

今天准时啦!

当陪审员几天后,我学了一个词——Jury Nullification,陪审团的拒绝,就是陪审团故意拒绝接受证据或拒绝适用法律。这有各种原因:
一、陪审员集体任性。据说曾经早年有一个美得倾国倾城的女人,谋杀了丈夫,证据确凿。可是十二个男性陪审员(当时陪审员全是男的,女性无权担任),啥理由也没有,硬是判她无罪。后来,案件上诉,法官命令将这个女人的脸蒙起来受审,才最终判以绞刑。
二、陪审团认为,相关法律本身不公正,违反了自然正义,是为“恶法”,陪审员可以按照良知拒绝。“陪审员不需要懂得法律,只需要按照常识和内心的良知来断案。”所以陪审员可以听从良知召唤,拒绝恶法。
三、陪审团要对某些超出案件本身的社会问题传达某一信息。
四、歧视和偏见等等。
有一天傍晚闭庭时,我对法官说:“法官大人,如果法庭每次能准时开庭,律师能不重复问问题,我们陪审员会很感激。”陪审员不能私下和法官交谈,所以我是在法庭上当众说的。法官有点尴尬,回答:“我尽量。”走出法庭,陪审员都围过来,哈哈大笑。有人说:“真勇敢啊!”还有人说:“干得好!我喜欢!”原来,每个人都对法庭连续几天不按时开庭、傍晚又拖堂,忍无可忍了。
第二天早晨,时间一到,法庭的书记员就开门,出来迎接陪审员。大家一阵欢呼:“今天准时啦!”刚坐下,法官就把脸转向我,笑着说:“谢谢一号陪审员昨天提出要准时。开庭前,我有时候要和律师讨论问题,所以导致延误。以后会尽量准时开庭。下周三是结辩!”我笑着向法官敬了个礼。大家听到法官给出了结辩日期,高兴得几乎要欢呼。
那天下午质询证人,没有激情四射的场面,陪审员昏昏欲睡。为了保持清醒(如果有一个陪审员睡着,那段审判过程就得重来一遍),大家各出奇招。我前面的男士开始在笔记本上画小人,然后给小人加上眼镜、胡子、皱纹。大家还记得小时候上政治课吗?小朋友无聊,于是在政治人物的头像上画胡子、眼镜,然后被老师骂。
休息的时候,边上的陪审员问我:“你怎么样啊?”我有气无力地回答:“挺着呢!”他回答:“我也是!”
幸福来得太突然啦!
一天上午,毫无预兆地,案件进入了结辩,就是律师做最后陈述。
一开庭,就“子弹”横飞,尸横遍野,中弹的有被告、原告、双方律师、原告的护士、清洁公司的经理……全都被律师“骂”得惨不忍睹。法官曾经告诫过陪审团,结辩是“声明”, 而不是“证据”。所以双方律师可以不讲求证据,随意发挥。
果然,原告律师说:“你看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B,他得意洋洋地走进法庭,声称自己是专家。结果你们看到了,他什么都不懂……你们再看看地区经理S,一个简单的问题,我要问四遍,他才回答‘是的’。这样的人品,能信任吗?……再看看部门经理M,没有任何理由,他就给员工捏造罪名……”
被告律师:“你们看看这个原告,他一面要医生开证明,说他不能工作,另一方面却要求公司赔偿他,因为公司不给他工作。这样的人有信用吗?你们能相信他吗?……”挨骂的人就坐在法庭里,被骂得脸色发白,但是一声不敢吭,免得被赶出法庭。
结辩之前,法官首先给出了法律引导说明,分两部分。第一是普遍性的法律知识,比如什么叫做“观点”,什么叫做“证据”,什么叫做“直接证据”,什么叫做“间接证据”——证人看见飞机坠落到地上,就叫做直接证据;看见飞机坠落时划过天空的白烟, 那叫做间接证据。第二部分则和本案直接相关:在本案中,原告需要证明什么,被告需要做到什么……法官告诉我们,他会给我们十六个问题,我们必须逐项讨论之后,才能做出判决。
结辩的程序是:原告律师先讲,被告律师后讲,最后是原告律师做简短回应。
原告律师在大屏幕上展示了法官即将给陪审团讨论的十六个问题。像老师讲解题目一样,她逐项给出“正确答案”(其实就是她希望陪审团选择的):“问题一,你们应当选择‘是’,因为……问题二,你们也应当选择‘是’,因为……问题三,很明显的,应该是‘大大的是’!”她以非常夸张的表情,连说带表演,加强陪审员印象。法官则提醒我们:“律师所讲的,是她的观点。既不代表事实,也不代表证据。”讲解到最后一道题,原告律师眼中流出了泪水,她走到原告身后,扶着他肩膀,哽咽着说:“你们看看这个可怜的男人,他自年轻时候起,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十八年!他什么也没做错,只因为受了工伤,公司就毫无怜悯心地把他踢走,甚至对他说:你可以换一份工作;也许,你可以去上学进修……多么可怕的说法啊!……”灭绝师太在一旁大叫:“抗议!”法官裁决:“抗议有效!”
原告律师收起眼泪,用力擤了擤鼻涕,面对陪审席说:“陪审团,接下来,被告律师会力图证明清洁公司是对的。请不要被她愚弄。我相信你们的智慧。我把当事人交在你们手中,只有你们能给他伸张正义!”那画面太美不敢看……
下午两点半,终于到了最激动人心的时刻——法庭一侧墙壁上,像魔法一样,突然开了一扇门——门上挂了一个牌子,陪审团室。我们十二个正式陪审员,走了进去(可怜两位候补陪审员,不能进入,只能坐到法院的过道里等待)。
陪审团室有一条长方桌,十二把椅子,有男、女洗手间,有饮水器。居然还有一张床,供躺下休息……总之,满足陪审员一切生理需要,就是不准离开这个房间。
送我们进去的法庭书记员一向搞笑,她说:“在你们开始讨论之前,需要吃心脏病药的,赶快吃。曾经有陪审员因为争论太激烈了,心绞痛和脑溢血发作。医院离这儿可远。你们要出点什么事儿,我会先来急救,做点儿人工呼吸、心脏挤压什么的……”陪审员们看着她貌似四百磅的体重,想象着她来给自己做心脏挤压术,那画面太美不敢看……于是大家纷纷表决心:“我们会好好照顾自己的!”她离开房间、把房门关上后,陪审员开始了闭门研议。
我们每人有一叠文件,是法官给我们的十六道题,就像是一份考卷,要我们按顺序回答。另外,桌上有一本法官给出的指导,以及两大本被法庭确认为证据的资料。每位陪审员自己还有一个笔记本,是法庭笔记。陪审员要藉着这些材料,凭着“证据、常识和良心”,做出最后判决。
法官给的第一道问题是:以原告的身体状态,当时他能否完成基本的工作?陪审员斯哥特首先表达意见:“医生认定原告不能屈膝、不能弯腰……他怎么可能完成清洁工作?答案当然是‘不能’了!”另一位陪审员马修马上反对:“医生已经在法庭上证明他不是不能做这些动作,而是要有限度地做。”第三位陪审员轻轻地敲了敲桌子,说:“伙计们,咱们先看看法官的指导是什么。”
翻到第一题,说明是:原告求偿的是2010到2015年,所以陪审员要考虑的是原告在这段期间的身体状况。于是大家赶快翻开“证据”,找到了医生在2010年开的证明,说被告健康状况有好转,可以回清洁公司试试,看能否继续担任清洁工作。
斯哥特马上又发表意见:“按照医生的证明,即使到了2010年,原告的身体状况还是百分之五十二残疾。怎么可能继续当清洁工?”马修皱眉说:“的确,如果当时KBM公司允许他回去再试试,大概也是会发现他做不了清洁工了。问题是,KBM根本没有给他机会!”我也发言:“重点在于,我非常不喜欢清洁公司对待他的方式。他二十岁来到美国,找到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在这个清洁公司里当清洁工。十八年后,他受了工伤,公司却一心想把他踢出去,不在乎他能不能生活下去,甚至还羞辱他!”我右边的陪审员马上赞同说:“是的!任何公司这样对待自己多年的员工,都是可耻的!”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激烈争论,直到法庭下班时间,陪审团中的“Yes”派,仍然没能完全说服“No”派(主要就是斯哥特老兄),还有几位是中间派。
根据本州法律,民事案需要九位陪审员同意,才能达成决议。刑事案则需要十二位陪审员一致同意。如果达不到要求的人数,陪审团就得日复一日地讨论下去。如果最后实在达不成一致,就变成了Hung Jury(失审),那是最糟糕的情况了。

这算啥理由啊?

第二天,一进入陪审团室,就对前一天讨论过的第一题,进行了举手表决。以十一比一的绝对多数,决定答案为“能”。
这第一题其实非常关键。因为,如果此题答案为“不能”,就表明陪审员认为原告身体状况不适合当清洁工,原告就输了,后面的问题也不用讨论了。陪审员会直接到文件底部签字,然后法庭宣布原告败诉。
既然第一题答案是Yes,那么接下来当然要讨论第二题。第二题举手表决的时候,斯哥特老兄突然声明:“我不必投票!因为第一题下面写着:如果你第一题回答No,你不用再回答下面的任何问题。”
大家都怔住了,是这样的吗?好在有一个人以前当过陪审员,赶快解释:“哥们,这个you(你),不是指你一人,指的是投票时的多数人(英语中you可以是‘你’,也可以是‘你们’)。也就是说,如果大家都投了No,那就不用回答下面的问题了。”
“But it says you!”(“但是题里面说的是‘你’!”)斯哥特老兄坚持。大家纷纷劝他:“这个你不是指你一个人啦,是大家啦。你必须投票啊!不然这个案子审不下去了。”“可说的是‘你’!”他老兄就坚持。大家劝他劝得口干舌燥。最后实在没办法了,按了墙上的铃,把书记员叫了进来,请她解释,这个you到底是谁。
书记员像一座巍峨大山(大家没忘记她的体重吧),矗立在斯哥特面前,对他说:“这个you是指majority(多数人)。如果第一题多数人投了Yes,你就必须继续投票。”斯哥特屈服了。
第二题其实是一道很明显、很容易回答的题,大家都选择了“是”。但是,但是,斯科特老兄又选择了否定的No。“斯哥特,为啥呀?”大家纷纷叫起来。他回答:“我第一题选了no,第二题我也得选no。我不能一会儿选yes,一会选no。”这算啥理由啊?
要说人家斯哥特老兄,还真有骨气。后来在整个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他坚定地和所有人作对,以每次一比十一的勇气,坚持到结束。
幸亏这是民事案,假如是需要全票的刑事案呢!?

怎么下手计算赔偿啊?

一路“是”、“否”地做下来,碰到了一个指示:如果你第一题和第二题选了“是”,并且第五题或第八题选了“是”,接下来请跳去回答第十二题。
大家翻到第十二题一看,原来是要陪审员计算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多少钱。大家面面相觑:这怎么算呀?
仔细一看,这题目下面,又分了四道小题,要陪审员决定:一,原告过去的金钱损失;二,原告过去的精神损失;三,原告未来的金钱损失;四,原告未来的精神损失。
还是不知道怎么下手啊!我问那个当过陪审员的人:“如果我们随便填一个赔偿额上去,法官会问我们这个数额是怎么来的吗?”他回答:“不会。陪审团决定了是多少,就是多少。”一个陪审员弱弱地说:“要不我们凭感觉填一个数额上去吧。这样我们就可以早点回家了。”确实,三个星期下来,陪审员每天直挺挺地坐七八个小时,早就腰酸背疼,腿也肿了。坐在我前排的陪审员,脚背肿得像馒头一样,一按一个坑。
然而,就是她,一个脱口秀主持人,对大家说:“We’ve come so far, we got to make it right(我们已经走了这么远了,我们得把事情做对,善始善终)。”大家都同意了。
看看面如苦瓜的美国同胞,身为理科生出身的我,认命地翻开了自己的法庭笔记,看了看当初做的记录,向大家建议:“我们可以计算一下,2010到2014年底,原告由于没有工作,损失了多少工资。再减去他打零工赚来的钱,应该就是他这五年的金钱损失了。”大部分人都表示同意。
我掏出手机,转到“计算器”一档,边说边计算:“他最初的时薪是每小时十三点五五美元,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因此每周的薪水为五百四十二美元。每年五十二个星期,因此年薪为两万八千一百八十四美元。再乘以五,就是他的五年工资损失了……”“等一下,”有一位陪审员突然叫停,“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公司通常每年都会给员工涨点薪水。我们应该把这部分考虑进去。就按每年薪资增长百分之三,如何?”大家都回答:“Fair!”
于是我们算出了2010年到2014年每一年的工资。把这五个数字加起来,再减去原告这两年打零工赚的钱, 等于十四万九千八百八十六美元。
我们把这个数额填进了第十二题的第一小题。这就是我们陪审团认为原告的金钱损失。
第二小题是精神赔偿问题。精神损失值多少钱呢?有一位陪审员,是菲律宾移民,说:“哪有精神损失这种东西啊!”陪审员亚伯拉罕则说:“应该按年薪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精神损失。”我说:“百分之五十太少。百分之百才比较合理。”一位留着络腮胡子的陪审员,对我的话表示反对,说:“我虽然同情原告,我不会把全世界给他(意即我不会给他太多)。我认为应该给他薪水的百分之二十五。”亚伯拉罕问我:“你同意吗?”我想了想回答:“我随大流。”大部分人都同意络腮胡子的意见。于是我开始计算。结果为三万七千四百七十一点五美元。我们把这个数字填入第二题。这就是原告能得到的精神损失赔偿。
接下来“未来的损失”,大家都认为,既然官司打完了,原告应该重新开始生活嘛。于是在未来的“金钱”和“精神”损失两个空格里,都填入了零。
把以上四个数字加起来,总额为十八万七千三百五十七点五美元。这就是我们陪审团认为被告应该给予原告的全部赔偿。
我提出了异议:“我觉得赔偿数额有点少。”“你觉得接近二十万美金还不够多吗?”亚伯拉罕问我。“是的。我觉得这个数额不足以惩罚这样一个有着十几万员工的大公司。”一位陪审员说:“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说吧。”他打开“法官指导”,翻到这一道题的说明,写着:“陪审员只要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即可,不用考虑惩罚被告。”我接受了。
案子判完了吗?没呢!

陪审团,你们达成判决了吗?

计算了原告应该得到多少赔偿之后,陪审团开始讨论下一道题,也是争论得情绪最激烈的一道题:KBM公司是否有意歧视原告?
激辩了半个小时之后,一位陪审员说:“我内心认为KBM是有意歧视原告。可惜,没有证据!假如有人能证明,B副总经理告诉各部门:嘿,伙计们,咱们一起把那家伙踢出公司去!那就证明了那个副总经理真是asshole……然而,原告未能向我们证明这一点。所以,这道问题的答案,我认为应该是‘否’。”证据至上!于是陪审团以十二比零的票数,认定该公司不是有意歧视(斯哥特老兄终于和大家同步了一回)。
填上答案后,看下面的说明:“如果你选择了no,不需要再回答任何问题。请到本文件的底部签字,交还法庭。”天哪,案件就这样审完了?幸福来得太突然了,每个陪审员都露出了激动的表情。
当初书记员把我们送入陪审团室,告诉过我们:“如果你们有事情找我,就轻轻按一下墙上的铃;如果你们达成了判决, 那就死命按铃。”我们指定的首席陪审员,就是那位以前当过陪审员的,立刻从座位上跳起来,冲到墙边,死命地按铃。
两分钟后,我们十二位陪审员排着队,在双方律师团队、原告、被告和法庭工作人员的站立迎接下,庄重地走入久违的陪审席。
穿着黑袍的法官,转向我们,温和地问:“陪审团,你们达成判决了吗?”首席陪审员回答:“是的,法官大人。”“那么请把判决书交给法庭。”书记员走过来,接过判决书,大声逐项读出问题和回答。听到那一连串的yes,原告的律师简直喜不自禁。而被告律师,很遗憾,居然还没有到庭,在座的只有她的三个助理,脸色凝重。快要读完时,被告律师才姗姗来迟。她一进法庭,听到的就是赔偿数额,脸顿时黑了。
审判书读完,应双方律师要求,法官又读了一遍判决书上的所有问题,并在每一道问题之后,问陪审员:“这道问题,谁投了‘否’?” 每次都是斯哥特老兄咬紧牙关举手,以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姿态,坚持到底。

我要说:我愿意!

最后,法官转脸,面问两位律师:“律师们,你们满意了吗?” 两位律师同声回答:“是的,法官大人!”法官放下手里的判决书,把脸转向陪审团:“非常感谢陪审团这段时间的辛苦,你们很好地履行了公民的特权……不像太阳每日东升,不是每一个社会都有陪审团制度。这个制度始于公元前九世纪(以下省略五千字的陪审团历史介绍)……”最后,法官以这样一段话结尾:“并不是国会把权力赋予人民,而是权力从来属于人民。陪审团制度,使权力保持在人民手里。”
我和其他的陪审员列队走出法庭。一个不懂英文的萨尔瓦多移民,一个清洁工,在洛杉矶高等法院,状告美国最大的清洁公司,而且赢了。虽然我们纳税人为此付出了大约十万美元的代价(据我后来的一位律师朋友估计),但我要说:我愿意!
回想着法官提到的“我赞同托马斯•潘恩的话——爱国者的责任,就是保护国家不受政府侵犯”,我下了火车,回到我住的城市。正遇到火车站旁每周一次的农夫市场。黑人歌手在大树下弹着吉他,人们随意地坐在草地上吃烤肉、烤玉米……
我买了一只西瓜,抱着,走在回家的路上,带着微笑,内心默默地祈祷:“God!Please hear my prayer!唯愿这个世界上,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摩司书》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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