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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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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立宪传统与英国议会政治的登场

包刚升

讨论英国现代政体的塑造,必须要从英格兰的历史说起。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英格兰经历从盎格鲁-撒克逊统治到1066年诺曼征服这样复杂的历史变迁。诺曼征服以后,欧洲大陆上盛行的封建主义制度开始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英格兰,并实现了与原先盎格鲁-撒克逊政治传统的某种融合。粗略地说,统治12世纪到13世纪的英格兰是封建主义体制。

1、立宪政治的封建主义起源

国内对封建主义存有很多误解。一讲封建主义,大家就容易联想到封建专制主义、封建腐朽思想等。但欧洲历史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体制,是封君与封臣之间基于土地、融合了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封君或领主应提供保护和尊重习惯,而封臣或附庸应提供兵役和表示效忠。在封建主义框架下,如果封臣不提供兵役、不表示效忠,按照最初的契约和惯例,封君是有权取消土地分封的;但反过来说,如果封君无法为封臣们提供应有的保护,或者封君胡作非为、破坏已有的惯例与传统,封臣也可以不服从这种关系。因此,这种欧洲式的封建主义契约关系,跟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过去,欧洲人习惯把中世纪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或“黑暗时代”,但如今学术界不再是简单地把中世纪称为“黑暗时代”,而是把封建主义视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汤普森这样评价封建主义:“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无可置疑,整个来说,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如果我们从远处来看,我们能看到封建时代的文明是多么有建设性的、多么有创造性的和多么有伟大性的一种文明。……封建制度不是一座跨过野蛮和文明之间的海湾上的桥梁——它本身就是文明,这一种高级文化,在1150 和1250年之间,达到了它的顶峰。”(耿淡如译《中世纪经济社会史》)

很多中国读者都感到难以置信:封建主义竟然也是个“好东西”?这里无法深究封建主义的细节,我们关心的是:封建主义对于近现代政治的演进来说意味着什么?实际上,英国近现代立宪体制就有着确定无疑的封建主义起源。这个观点并非本文作者的首创,但国内学界较少有人这样讨论问题。换言之,英国近现代的立宪体制可以在欧洲封建主义的制度框架中找到其源头。

2、《大宪章》是限制王权的文本

英格兰近现代政治起源的关键事件,正是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众所周知,《大宪章》堪称英国近现代政治缘起的最重要文本。当时英格兰的社会背景就是封建主义体制,国王与贵族之间是一种基于土地和分封的政治契约关系。

1199年,约翰王成为英格兰国王,开始执掌英格兰统治权。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国家或政治体之间经常发生战争,而英格兰国王在相当长时间里跟法国都处于战争状态。当时,英格兰贵族在今天法国的诺曼底还拥有大量土地。这是当时的大背景。约翰王与法国经常作战,但他总是打败仗。约翰王屡战屡败,又屡败屡战。结果是,约翰王就把英格兰贵族位于诺曼底的大量领地都丢失了,因此人称“失地王”。这意味着,这位英格兰国王作为英格兰最大的领主并没有履行提供保护的义务。不仅如此,由于不断作战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约翰王还对贵族们提出了更多财政与兵役支持的要求。

最终,这位“失地王”的做法激起了很多贵族的反抗,他们决定联合起来跟国王作战。结果是,这位“失地王”不仅不能战胜法国,而且也无法战胜英格兰贵族。1215年,战败的约翰王与英格兰贵族们在伦敦附近兰尼米德草地上签署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就是著名的《大宪章》。按照中国的历史传统,一个国王被打败,结果大概只能被杀死,胜利者会取而代之。但是,在欧洲的封建主义传统中,依照惯例,国王是不可以被杀死的。战败的国王仍然还是国王。既然国王不能被杀死,而国王的做法又必须被纠正,所以贵族们就胁迫国王签署了一份必须遵守既定规则的政治文件。这就是《大宪章》的由来。

为什么1215年的《大宪章》如此重要呢?一个首要的原因是,《大宪章》包含了很多非同寻常的条款——尽管很多约束统治者的条款在800年后的今天看来似乎稀松平常,但签署这份文件的1215年还是人类政治史上的蒙昧时代。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英格兰的这份政治文件首先带来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曙光。

比如,《大宪章》第一条就规定:“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应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克减,其自由将不受侵犯”。英国教会这么庞大而有势力的机构,难道它还担心受到谁的侵害吗?实际上,惟有英格兰国王有能力侵害教会。所以,这一条就是确认宗教自由和教会自主的原则,也是对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关系的一种界定。

比如,还有条款规定:“贵族身故,其继承人缴纳继承税后即可享受其遗产。”这一条与封建主义的制度安排和惯例有关。最初,贵族——就是国王的封臣——身故之后,按照早期的惯例,贵族所拥有的土地,国王作为领主是有权收回的,但他通常不会收回,而是把土地重新分封给已故贵族的直接继承人,比如他的长子,但这个过程需要一个正式的仪式来加以确认。问题是,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操作空间,如果国王在该贵族去世后急于用钱,他不想把这块土地及其财产授予这位贵族的继承人,那么其中的法理困境该如何处置呢?所以,《大宪章》规定,国王不能再收回这块土地。这一条款使封君和封臣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明确了,后者的财产权利受到更加确定的保护,后者子孙的合法继承权就变成永久性的了。

再比如,还有条款规定,被英格兰国王非法剥夺的贵族原先拥有的城堡、土地和其他财产等,应该归还给贵族。所有这些条款包含了两个最重要的信息:第一,国王权力受到很多原则性的约束,国王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第二,国王过去做错的事情应该被纠正过来。

除了这些基本条款,《大宪章》还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条款。最著名的恐怕要数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根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

这一条款基本上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身保护令。如果未经审判,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款还特别强调,这种审判不应该是自上而下的,而是应该由跟被告具有同等地位者所组成的法庭来决定他是否有罪。换言之,一个贵族不是由国王来决定他是否有罪,而是必须由贵族法庭来决定他是否有罪;同样,一个普通的自由人也需要由自由人组成的法庭来决定他是否有罪。这意味着国王已经丧失了裁决贵族或普通公民是否有罪的权力,司法审判权被移交给了法律和陪审法庭。

此外,《大宪章》第61条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贵族们预期,国王在签署《大宪章》之后仍然有可能违反《大宪章》。1215年的约翰王同意签署《大宪章》,是因为他是战败者,是被迫的。但是,他仍然是英格兰国王,有一天他会卷土重来吗?完全有这种可能。贵族们未雨绸缪,决定设计出一个防患于未然的条款:倘若国王违反《大宪章》,“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国王的自称)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直到国王的错误得以改正。这里的“余”,就是说《大宪章》是以国王第一人称的方式签署和公布的。这一条款实际上已经赋予贵族及全国人民对国王的合法反抗权。

3、英国立宪主义传统的形塑

800年前的1215年,英格兰所确立的贵族和平民对国王的合法反抗权,实在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政治发明。所以,本文作者喜欢把《大宪章》称为驯服统治者的政治文件。要知道,自古希腊古罗马以降,人类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都是被暴力所推翻或为革命所驱逐,几乎从未发生过以非武力驯服统治者的先例。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试图用这种法律文本的方式来限制和约束国王的权力。

自《大宪章》开始,英格兰逐渐塑造了一种统治者受驯服的政治文化。比如,13世纪的英国大法官布雷克顿就说过这样的名言:“国王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这句话的另一个译本是:“国王在万人之上,但仍然在上帝与法律之下。”

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国王与贵族仍然就《大宪章》展开反复的政治斗争,但确定无疑的是,立宪主义传统在英格兰政治生活中变得日益坚固。到了17世纪,爱德华·柯克爵士的一则事例足以说明这种立宪主义传统已经在英格兰政治生活中扎根了。故事发生在1608年,当时的英格兰国王是詹姆斯一世,他非常关心一个司法案件,大约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位他所关心的人物。有一天,国王亲自跑到法院,他跟法官们说要拿走那个案件的卷宗,并亲自进行审理和裁决。詹姆斯一世贵为国王,他的这一要求其实关乎一个重要问题,即国王权力和法院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此时,著名大法官柯克爵士就在现场,他勇敢地拒绝了国王的要求,并对国王说“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学习和历练的技艺”,意思是未受专门法律训练的国王其实并不合适审理案件。更重要的是,柯克爵士继续强调自己所信奉的法律原则:“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对于我所说的话,布雷克顿曾经说:‘国王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据说,詹姆斯一世听到此言后,勃然大怒,拂袖而去,而柯克爵士则备感恐慌。要知道,詹姆斯一世毕竟贵为国王,而此事的发生时间尚在英国内战与光荣革命之前。但即便如此,柯克爵士作为大法官和法学家,在后续的判决和写作中仍然坚持立宪主义原则与法治传统。这个小事例说明,早在17世纪初,英格兰的立宪主义与法治传统已相当坚固。国王作为统治者尽管仍然拥有政治上的实权,但已经很难超越法律来自行其是了。

到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立宪主义与法治传统已正式完成制度架构上的塑造。当时的一个重要细节是新君的加冕仪式。在加冕时,新国王或女王需要当众承诺一个加冕誓词,内容是这样的:大主教问:“您是否庄严宣誓,保证根据议会的制定法、其他法律和习惯法统治英国及其属地人民?”国王或女王应回答:“我庄严宣誓,依此行事。”

当然,倘若把英格兰的立宪主义与法治传统都归功于《大宪章》,并非历史的真相。在《大宪章》签署之前,英格兰政治就已经发生了复杂的进化,国王应该遵守法律和惯例的传统已然出现。在《大宪章》签署之后,国王和贵族又就如何约束权力进行了复杂而艰苦的斗争。常见的情形是,国王签完之后又推翻,推翻之后贵族们又进行斗争,而后国王又不得不再次签署,如此反复。国王与贵族之间最激烈的一次冲突,就是发生在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内战。但无论怎样,《大宪章》依然功不可没,是标志英国走上了立宪政治道路和确立法治传统的里程碑。

4、从《大宪章》到议会政治的兴起

到了1258年,在一场复杂的政治斗争之后,英国贵族们又迫使国王签署了一个新的政治契约,是为《牛津条约》。该契约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承认《大宪章》依然是有效的,此外还有一个新的创造:它把《大宪章》中规定的25个男爵在国王违反《大宪章》之后的合法反抗权进一步制度化了,即明确规定要创设一个由15名男爵组成的贵族会议来监督国王。《牛津条约》规定,国王处理国家公共事务时需要遵从这一会议的意见。这意味着,这一贵族会议不同意的事情,国王就不能做了。实际上,这一贵族会议就是英国议会的源头。在当时看来,贵族会议的创设或许只是一个小小的开端,但这一小小的开端后来在政治上竟造成了伟大的改变。

此后,英格兰的国王和贵族又经历了包括英国内战在内的政治斗争与军事冲突,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格兰终于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当然,议会主权的措辞容易让人误以为国王已放弃主权,但实际上,正确的说法是“王在议会”。这就是说,完整意义上的英格兰议会是由国王与议会成员共同构成的。

光荣革命之后,两大趋势变得日益明朗。一方面,议会上院和议会下院开始分立,议会下院逐步获得了政治主导权。时至今日,英国议会上院已经没有法案的否决权,而仅有法案的搁置权。另一方面,特别是18世纪之后,国王作为一个政治职位逐步实现了去行政化,国王或女王开始超越现实政治,实行“统而不治”。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在此次英国脱欧公投中,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不持任何立场。如今,英国国王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符号,既高高在上又统而不治,所以国王才能保持其现有的地位。

英国下院获得政治主导权之后,紧接着出现的政治现象是责任内阁的兴起。一个标志性事件是,18世纪20年代开始,辉格党领袖罗伯特·沃波尔作为财政大臣受命组阁。此时,他正是以多数党领袖身份组阁的。后来,英国议会就慢慢形成了新的惯例,那就是责任内阁制度。在英国议会占有多数的政党,占据了组建内阁的主导权。组阁以后,内阁需要定期向议会报告他们的工作。这样,今天英国议会和内阁的关系在18世纪就逐渐成形了。而当内阁的施政不受欢迎或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时,内阁就会下台。由此,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度就悄然登场了。这算得上又是近现代英国的又一项伟大政治发明。

与此同时,英国政治演进的另一个重要产物是政党政治的兴起。一开始,由于对詹姆斯二世是否拥有继承王位资格的态度不同,英格兰政治精英分子分化为托利党和辉格党。后来,托利党演变为一个代表土地贵族立场和利益的政党,而后又演变为今天的保守党;辉格党演变为一个代表新兴工商业者立场和利益的政党,而后又演变为自由党。当两大政党逐渐成形、责任内阁制兴起之后,政党政治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英国议会内部存在立场不同的党派,责任内阁制又使得不同政党可以竞争领导权,实现轮流执政,这样英国式的两党制在18、19世纪就慢慢成形了。

当然,英国政党政治后来又经历了比较复杂的演变。到了20世纪初,自由党逐渐衰落,代表新兴的劳工阶层利益的工党迅速崛起,并取代自由党,成为与保守党对垒的两大主要政党之一。从社会结构上看,工党兴起的背后是工业革命与城市化推动的工人阶级成长及其阶级意识的觉醒。20世纪20年代以后,保守党与工党之间的政治关系成了英国政治生活中的关键问题,当然这是后话。

借助上述讨论,我们大概知道,英国政治经历了从1215年开始启动的政治演进过程,到19世纪初大致形成了包括立宪主义、法治传统、议会主权、代议制度、责任政府和政党政治在内的一整套现代政治制度安排。如果说英国最大的经济贡献是率先发动工业革命,那么英国最大的政治贡献则是发明了这样一套融立宪主义、法治传统、议会主权、代议制度、责任政府和政党政治为一体的现代政体。

行文至此,我们看到,英国的政治制度模式与20世纪的现代民主政体已非常相似,一个主要的差异是此时英国的大多数普通公民尚未获得投票权,因此英国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民主政体。那么,英国是如何落实普选权的呢?敬请继续关注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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