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阅:如何看待中国高校宪法学教材之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童之伟
最近,有人针对中国高校的宪法学教材之争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我做出澄清。我的本意,也想借此机会对这个被搅得沸沸扬扬的事情从专业角度理性、平衡地做些评论。下面是提问(Q)和我对提问的回答(A)。
Q:请问您怎么看待中国教育部近期开展的“高校宪法学教材全面摸底”工作?
A:我已注意到“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校宪法学教材全面摸底工作的通知》,决定对高校宪法学教材开展全面摸底工作”的报道。根据报道,“摸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摸清楚“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以及预科生正在使用的宪法学教材”,基本要求是“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宪法学教材全面摸底工作,务求全覆盖、无遗漏,数据真实准确。”
我来上海高校任教近20年了,先在上海交大,后到华东政法大学,一直是宪法学科的带头人,我个人的感觉是,对法学院校使用的宪法学教材进行摸底,非常有必要。这首先是因为,不同名称的宪法学教材、准教材种类太多、学术水平和编写质量良莠不齐。要解决由此造成的弊端,有必要摸底,然后对症下药,才可能对教材的使用有所规范,保证宪法学教学的质量或学术水准。
不过,中国的宪法学教材,主要是针对本科生的,针对专科生、硕士生的极少,针对博士生的几乎没有。
Q:宪法学教材“摸底”是针对中国高校的什么课程?是否想要清理跟西方宪法制度有关的内容?
A:摸底宪法学教材,当然主要针对高校的宪法学课程。宪法学教材摸底会有多重目的,其中首先应该是提升和保障宪法学教学的质量或水准。
至于说到清理与宪法学教材中西方宪法制度有关的内容,我相信也是摸底的目的之一。不过,清理不同于清查,不能有误解。在中国,如何看待西方宪法制度,既是政治领域的问题,也是学术问题,很难截然分开。说它属政治问题,主要是因为宪法学教材对西方宪法制度要有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态度,既不能把它说得比封建专制制度还坏、全盘否定,也不能脱离中国实际情况主张照抄照搬,更不应以西方宪法制度为基准否定社会主义宪法制度。说它是学术问题,是因为宪法学教材对西方宪法制度的论述,有一些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处理好:文字描述是否背离西方真实情况,西方各种具体宪法现象之间的真实关系,对西方宪法现象的内部外部联系的揭示是否充分、评价是否妥当,等等。
我想,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对宪法学教材做摸底,至少包括两个目的:一是清理现有宪法学教材,在此基础上促使新的宪法学教材端正对西方宪法制度的政治态度;二是提升对西方宪法制度的描述质量和对西方宪法现象及其内部外部联系的认识水准。
当然,在政治层面判断宪法学教材对西方宪法制度的态度是否端正,有一个基准问题。应该说,在中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官方设定的基准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不过,宪法学者谈论相关问题,主要只能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和马克思主义在相关方面的一般原理,不好一味地揣摩领导层的意图,跟风跑。
Q:我很好奇您对网络上流传的“柯华庆教授举报宪法学教材”事件的看法。这个举报事件真的发生了吗?
A:我理解,您是想让我谈谈对网传“柯华庆教授举报宪法学教材”事件的看法。行,先回答“这个举报事件真的发生了吗?”我在网上已读到了我能够读到的全部材料。我得说,我对“举报”这个说法的真实性还没有把握。综合各种信息,实际的情况更像是这样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柯华庆教授想要对现有各种宪法教材做些评价,并把结论向中国领导层反映一下,其本意似乎是传递自己的看法,本身没有举报之名,但客观上产生了一些举报的效果。
对网传“柯华庆教授举报宪法学教材”事件本身,我的看法分两个方面。
从柯教授所学专业和从事的主要职业(哲学兼法理)看,他从意识形态角度关注和关心中国现有各种宪法学教材对西方宪法制度政治态度的端正程度并做出评估,选择以专报之类形式向中央领导层呈送评论意见,是他行使基本权利的表现,属正当行为。如果确实是柯教授此举催生了国家教材委员会决定对高校宪法学教材做全面摸底,这应该算他此举产生的一个正面的社会效益。
但另一方面,从柯教授所任职的机构公布的简历和发表情况看,他在哲学方面受到的教育和发表情况都不错,但却并无就读于法学专业或与法学相近专业的学历,其职业活动和研究成果主要也不在法学、宪法学领域,未在主流法学期刊发表过研究型法学论文(有少许评论型文章)。这些因素决定了柯教授对宪法学教材做学术评价的专业资质从而其评价结论的可信度都是不够的。法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高度专业化的学科,而在全部法学学科中,宪法学相对来说属最为博大精深的极少数二级学科之一。
看起来容易但真正弄懂极难,是宪法学的一大特点。宪法就其文本看,大都是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大而化之,似乎识字就行,是人都懂,没什么难处。但须知,在通常的法治国家,这些原理原则的真实、具体含义都是通过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具体部门法体现的,因此,若对具体部门法、部门法学没有系统全面和较深入了解,就根本不可能真正懂宪法和宪法学。所以,那种完全没有法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而又没有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士,其爱好宪法学之精神固然可嘉,但绝对不宜充任或视之为宪法学者或宪法专家,否则极可能误自己、误学生,有害于社会。
再说,宪法学科内容以限制公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生长在民主法治传统缺乏的中国政法文化环境中的中青年,不经过多年的宪法学专业教育或专业熏陶,不可能确立牢固的权力限制和基本人权保障意识。而缺乏这种基础性专业意识,只在宪法条款上作文章,宪法学教学和研究极容易背离宪法精神,甚至直接走向其反面。走向宪法精神之反面在学术圈的典型表现,就是少数学者以宪法之名无底线助长权力滥用,无底线支持对宪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忽视、克减、否认或剥夺。
我说这些是想要证明,对于宪法学教材优劣或内容是否恰当之类的学术争议,教育行政等公权力组织如果要介入的话,他们最好基于学术或专业的标准来推进和做判断。例如,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或由中国法学会内设的学术组织来做评鉴,就是比较好的选择。
当然,基于言论自由,任何人都有权谈论宪法、宪法学,外行完全可以评价内行。但官方机构介入后情况就不同了,他们在听取意见做决定时,不宜将宪法学业余爱好者的意见作为他们对有关宪法学作品做评鉴的基础或根据。这正如文科出身的自然辩证法教师或思政课教师虽可以写评论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文章,但政府在聘用人员时却不宜把这些教师当物理学家对待一样的道理。
不过,就柯教授或任何其他人而言,他如果决意从哲学改行做宪法学,那可能是好事,但肯定得改变现在留给法学界的那种新闯进宪法学领域的无知无畏革命造反小将形象,努力做马克思所说的“不畏劳苦沿着崎岖陡峭的山路攀登的人”。我想,柯教授没有也不会有到宪法学领域来打破学术伦理底线走捷径、搞“弯道超车”的想法。
Q:据网络上的信息,一些宪法教材之所以被举报,原因是含有“宣扬西方思鼓吹西方制度”的内容。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A:关于举报原因,如果确实是这么写的,那我得说,这些说法都不严谨、不专业,甚至缺乏确定的意思。“宣扬” “鼓吹” “西方思想”“西方制度”在特定语境下都是含义宽泛、夸张而主观性极强的贬义词。就平实的含义而言,“西方思想”不过是欧美等地域的具体宪法学者的具体观点,“西方制度”也只能是欧美等地域的国家宪法制度中的具体规范性安排。对西方宪法制度,中国官方的立场一直是:“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其实,中国人祖上并没有宪法,宪法本身就是自西方泊来的,人大制度所属的代议制度也源自西方,这都是常识。
但是,我们一旦标签化地将欧美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的各种具体内容归类于“西方思想”“西方制度”后,在有关论述者特定的语境下实际上就是全盘否定了它们,而这种全盘否定的倾向既背离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也同中国执政党向国内外郑重宣告的政策原则相冲突。在平实的意义上说,“宣扬”“鼓吹”无外乎是“介绍了”或“讲到了并给予了较高评价”的意思。我们要搞改革开放,介绍、讲到欧美宪法学者的思想和宪法制度,是有必要的,有时甚至是必须的。而“宣扬”“鼓吹”这些词的运用,本身就完全否认了介绍欧美宪法学者思想、宪法制度和实事求是评价欧美宪法学者思想、宪法制度的必要性。所以,“宣扬”“鼓吹”这些词语用在这种场合,本身属于极端言论。
或许有学者认为,现有的某种宪法教材介绍欧美宪法学者思想的文字量过大,介绍欧美宪法制度的内容偏多、对之评价偏高。对这类可能有的、确实属于不妥当的情况,有关学者的合理态度应当是提出压缩篇幅、压缩文字量或适度调整评价语言的具体看法和理由,在学术界商榷讨论形成共识,然后修改教材。完全没必要用老旧的大批判式的极端言论在政治层面上纲上线。
我注意到,似乎有学者不仅提出相关宪法学教材“宣扬西方思想、鼓吹西方制度”,还认为有的宪法学者“以宪法之名干‘革命’之事”,这就更离谱了。因为,这从政治上说,前者是指控他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后者等于指控他人言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了。须知,这种指控会让人轻者丢饭碗失生计,重者坐牢甚至失去生命。学者就其职业性质和谋生方式来说,秉性应该是相对本分、厚道的,不能太凶悍,要避免把一个寻常的职业场弄成生死场。职业场虽难免有竞争,但不应把竞争升级到生死斗争。
中国宪法学教材少说也有三四十种(包括我自己主编和华东政法大学一度使用的),其种类远远多于美英等宪法学发达国家。我注意到,所有这些宪法教材虽然质量或学术水平差异很大,但在政治上都很平和、谨慎,完全不存在刻意“宣扬西方思想、鼓吹西方制度”的情况。中国高校的宪法教材,编写过程中有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的严格自我审查,完稿后有出版社对之进行的极严格的三级审查,使用过程中还要受到法学师生的严格评判和社会监督,几乎完全不可能出现“宣扬西方思想、鼓吹西方制度”这类政治错误。网传柯教授提到的那三个“等级”的宪法学教材,我都很熟悉,我认为它们都属于中国高校使用的宪法教材中质量较好、水平较高的品种,看不出有明显政治性错误。
任何宪法都是具体国家的宪法,宪法学应该、也只能是具体国家的宪法学。英国、美国是典型的宪法学大国,英美国家的宪法学无一例外都完全或基本只讲授本国宪法的形成、变迁和讨论本国宪法的实施问题。但是,像中国这样的宪法和宪法学最初都是海外舶来品的宪制后发达国家,宪法学不可能像英美那样,不可能不讲宪法和宪法学“原创”阶段的情况及其后续发展。所以,按同样的标准,中国宪法学在内容方面承担的主要的任务,就是在交代清宪法来龙去脉的基础上,讲清楚中国现行宪法的规范性要求及其实施情况,探讨改善、促进现行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方法、路径。
按上述标准衡量,前述“三个等级”的宪法学教材又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弊端:有的较明显脱离中国经济、政治生活和改革实际,甚至遗漏中国宪法文本的不少重要规范性内容;有的关照面虽完整,但却政治宣示味过浓,学理性不足,体例呆板;等等。这三个“等级”的宪法学教材还有一个共同的突出弊病:都没能事实求是描述或解说大量现实的宪法性争议和冲突,尤其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这两大领域内。所以,在我看来,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产生过一种能基本符合宪法学客观要求、实事求是地面对中国实际的优秀宪法学教材。或许有人会问:你怎样评价你自己主编和在贵校使用的宪法学教材?坦率地说,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带来的局限性,我自己主编的宪法学教材在质量上也很一般,学术水平不会高于那三个“等级”的。
还要补充一句:由于前述宪法学教材批评者只是宪法学业余爱好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宪法专家或宪法学家,故他批评最厉害的宪法学作品不一定真是很差的,他赞扬的宪法学产品也不一定真是很好的。同理,那种认为被他批评过的宪法学教材一定是最好的宪法学产品的看法,也没有任何道理。
Q:这种说法是否算把宪法学政治化?
A: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因此,宪法学要研究政治问题,会肯定一些政治元素或否定一些政治元素,会有利于或有损于一些政治关系主体的利益,因而不能完全与政治绝缘。但是,承认宪法学不能与政治绝缘,并不等于说搞政治与做宪法学术不应相对区分开来,实际上两者是应该尽可能严格地加以区分的。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政治的核心是巩固政治统治地位的需要,而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从学理上揭示或还原事物的各种内在和外在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宪法学政治化,就是不顾真实情况,违背事实求是精神,按政治上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需要来任意解说宪法现象的各种内在和外在联系。
将宪法学政治化是否可取?我觉得这不好一概而论,要看角色定位。如果是政治家或由执政党推荐的国家机关官员等权力主体,他们政治化地运用宪法学或宪法学知识,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以学术为职志的学者不宜将宪法学政治化,因为他们的职业责任首先是实事求是地揭示或还原宪法现象的各种内在和外在联系,他们首先要尽学者的职业责任。这是完善社会分工和形成正常社会秩序的要求,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所以,有远见的当权政治家,都会从根本上尊重忠实履行职业责任的宪法学者,尽管所有的当权政治家都难免对后者的“不合作”感到失望或不满。
当权政治家希望并且努力促使宪法学者按前者的愿望解说宪法现象的各种内在和外在联系,宪法学者期待并努力促使当权政治家的行为契合宪法现象的真实内在和外在联系及其发展趋势,两者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此,当权政治家等权力主体与宪法学者之间的关系,难免存在某种程度的紧张和竞争,从而相互影响。在这里,两者都应该有所坚持,否则就事实上失掉了自我,变成了对方的附庸,从而也否定了自己特有的职业身份,甚至消灭了正常的社会分工。否定特有职业身份和消灭正常社会分工,肯定不是形成正常社会秩序、正常法治秩序的要求。
宪法学是社会科学,宪法学术也要求经世致用,但它的有用,既不应是片面为个人等权利主体所用,更不应是片面为当权政治家等权力主体所用,而是要在权利与权力结构平衡的前提下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包括两种主体的共同利益)所用。同时兼顾和平衡权利与权力、权利主体的利益与权力主体的利益,是宪法和宪法学对专职宪法研究人员的道德命令。
对宪法学作品简单化地扣“宣扬西方思想、鼓吹西方制度”的帽子,就扣帽者的行为而言,虽说是一种恶劣学风的表现,但直接的后果却是扣帽者期望获取的宪法学者身份的沦落,即无意识地自我否定了学者身份,包括法律学者身份。如果公权力组织按自己的需要将这类扣帽子的行为转化为获官方支持的行为,并使被扣帽者的基本权利受损,那或许确实可以被视为将学术过程及其结果“政治化”的做法。但这种做法无疑脱离了的当权政治家等权力主体与宪法学者间正常的社会职业分工关系伦理,不是好事。
还要看到,某些传统上被认为属于政治范畴的行为,如扣“宣扬西方思想、鼓吹西方制度”的帽子等做法,本身既非政治行为,亦非学术行为,而是一种极端的、冲撞性的言论发表活动,对健康社会秩序包括中国现行宪法秩序有很大破坏性。
Q:关于西方和其他国家宪法制度的知识是不是算宪法学的一个重要部分?
A:在中国,外国宪法制度历来是宪法学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宪法学研究,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阶段区分为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三个方向或三门课程,是十分常见的做法。中国有些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也有把宪法学教学内容区分为中国宪法和外国宪法两部分,教材也分中国宪法和外国宪法。因制度原创性的原因,所谓外国宪法,以英国、美国、法国三国的宪法制度最有代表性,其次是德俄日的宪法制度,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多是它们或早或迟的派生形式。
Q:你对“马工程”的教材熟悉吗?
A:我对“马工程”算比较熟悉。马工程的法学教材分重点和普通两个层次,马工程普通教材由中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马工程重点教材由更高层级的机构负责。马工程重点法学教材只有法理学和宪法学两种,且早就公开出版了。你从2017年版马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版权页之后的那一页上可以看到首席专家和主要编写人员名单,本人也名列这个名单中。我参与了这一版宪法学教材的编写并为其中的一章撰写了初稿。去年听说要出修订版了,但包括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和我在内的几个原本参与其事的宪法学教授本次没有接到参与修订的通知,原因不详。多个消息来源证实,马工程《宪法学》编写组主要成员中增加了柯华庆教授。
我觉得,搞“马工程”宪法学教材是有意义的,但最好只搞一个教学纲要,用以指导和规范宪法学教材的编写和教学实践。宪法学教材太仔细而又定于一尊,不利于宪法学的健康发展。另外,若要树立“马工程”宪法学教材的权威,让各政法院校愿意选用,那就一定要由该学科公认的一流学者来编写,而且要由他们自主决定体例和内容,这样才有可能使教材达到一流的学术水平。否则,“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势必难以占据足够学术市场。用行政手段强推质量欠佳的宪法学教材,可能使其成为高校或法学界的嘲讽对象。这种情况一定要避免。
或许,你想让我评价一下既有的“马工程”宪法学教材的质量或水平,行,说几句。“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原有主事者和主要参与者都是中国一流宪法学教授,但纵观该教材的形成过程和结果,非学术因素的影响还是偏多,一些重要的提法和内容,编写组当不了家。记得有个大家一致主张的提法,在编写过程中受到否定后,编写组曾打报告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没能获采用。非学术因素起作用过大的情形,必然对教材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原有“马工程”宪法学教材编写组的主要负责人是德高望重的许崇德教授。宪法学界差不多都知道,许老对他花了很多心血组织编写的这本教材的评价相当低。我同意许老的意见。如果一定要我把评价说出来,我愿意这样说:总体来说质量不算好,但马虎过得去。
许老已经过世,原有编写组部分教授已离开,吐故纳新,很正常。我期待新修订的“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学术水准或质量能有所提高,不能一代不如一代。很不幸,现在看来这部教材有“九斤老太”常叹息的那种趋势。
Q:最后,您怎么看待目前中国法律学的整个环境?有一部分观察者看到举报和摸底事件,称这些问题反映了一个环境锁紧趋势; 不知道您同不同意?
A:对目前中国法律学的教学和研究环境,不同的二级学科、不同的个体,感受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做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教学和研究的教师,感受似乎好一点,做宪法教学和研究的则往往差一些。宪法学的论文和著作,发表、出版的事前审查过去几十年一直都是偏严的,现在当然更严,有的出版社已经形成制度,凡标题含宪法二字的书,一律走特殊严格的程序审批。说个笑话,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个人即使政治上故意想出格、故意想犯错误,那都不容易做到,因为太多的人、太多的环节帮你把关。所以,一个宪法教师,如果说课堂上说走了嘴,那不难想象,但如果说他/她编写的教材内容出多大问题,那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张千帆教授的《宪法学》教材,我以前都读过,从第一版到第三版,这两天再次翻阅了,没发现什么问题。我猜想,或许是有关人员认为张教授介绍西方宪法制度的篇幅大了些,感到不适意,扣了他一个“宣扬、鼓吹”西方宪制的帽子。据我所知,张教授这部教材一直在准备出第四版,前几个月他还热情邀请我为其写2018年修宪新增加的监察制度这一章。最近张教授在微信中告诉我,说教材没通过审查,出不成了,我那章因而也白写了。他没说原因。这类事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不罕见,我能理解。
关于法律学言论出版环境是否存在日益锁紧趋势,我很难做评估。举报是个人行为,摸底按理说应该只是应对某种状况的调查研究措施,直接目的在于弄清基本情况,最终怎么处置还有待观察。不过,不论法治还是人治,具体治理措施有张有弛,有起伏,亦属正常;弦拉得太紧会断,也是普通人都知道的生活常识。在时下的法学领域,连接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两端的弦确实已经绷得够紧了,进一步绷紧还能有多少空间,没法估计。人们能知道的是,这根弦肯定不是绷得越紧越好,它应该维持在一定张力的范围内。
还有,不论严格实施宪法,还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其成果最终应落实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上,否则就是空的——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只有宪法学者才有的信念。言行一致,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改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包括改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的法律保障状况,对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在国内外都是特别有面子的事情,做好了也一定会有多方面的效益,其中包括增强其政治合法性和提升整体形象。反之则肯定会削弱乃至损害这些有价值的东西。相信中国决定政策的人们对此有比我更深刻的认识,也会进一步改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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