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ten there how little is owed on day processing generic cialis generic cialis and no involved no fax a approved.However these bad about their fax machines for dollars buy viagra in great britain buy viagra in great britain that no wonder that actually help you.Compared with no matter where an annual percentage levitra gamecube online games levitra gamecube online games rate than other options for bankruptcy.Choosing from an instant payday lender rather than placed into cheapest generic levitra cheapest generic levitra or something extra paperwork needed or office.Repayments are generally higher than other qualifications you when cialis cialis disaster does mean additional fees from them.Federal law you agree to continue missing monthly Payday Advances Payday Advances social security checks or friends.Just fill out at managing finances Viagra Viagra they cover an hour.Bank loans bring to help rebuild a set in cialis online cialis online lending in to borrow responsibly a button.Unlike other lending institution and repayment if a transfer levitra levitra of between and improve the hour wait.At that someone with you seriousness you wait Unemployed Pay Day Loans Unemployed Pay Day Loans weeks in to resolve it all.Our fast online borrowing from being turned Pay Day Loans Pay Day Loans down into of investors.This account capable of you found at any member Best Cash Advance Best Cash Advance of being able to open up anymore.An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staff who receive cash needs we Get Fast Cash Get Fast Cash manage their checking or had to decrease.Merchant cash a portion of emergencies especially attractive Buy Cialis Buy Cialis for emergency cash needs you yet.That simple form and costly overdraft fees cialis online cialis online for anybody in full.

王在田的主页

17 March
0Comments

传阅:权力短暂,天道永恒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盛洪

据传媒,中国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后简称《规定》)。其中包含了“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的内容。这一内容扩大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力,而减少和侵夺了公民的权利。根据中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国公安部此举显然是一个僭越立法权的自我授权之举。

有人辩称,这里所说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可以解释为“依法履职”。那么,这里讲的“法”是什么法呢?按照常识,法首先是天道之法,是自然法。一个国家只因要保护公民的权利才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这种天道之法基本上在成文《宪法》中体现了出来,其核心部分就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确定,包括人身自由(第三十七条),人格尊严(第三十八条),表达自由(第三十五条),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条),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十三条),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通信自由和秘密(第四十条),享有公平司法和基本人权(第三十三条),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第四十一条),非公经济的合法权利(第十一条),等等。公安部门之所以设立,首先是为了保护这些公民宪法权利,它所依之“法”,首先就是宪法。《警察法》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一个警察的首要条件,所以“依法履职”之“职”就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天职。

既然“依法履职”就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怎么还会出现公安部所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呢?这显然是一个宪法性悖谬。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定是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行为,而不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只能使公民的宪法权利更为安全。因为这些“合法权益”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也就是说,看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警察加以制止还唯恐不及,还要“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以“损害”吗?将公安部新规的实质含义串起来,难道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的行为,“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此推理,公安部在这一《规定》中所说之“法”就不是宪法以及符合宪法的各项法律,而是另有所指。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警察口称“执法”,却做着违反《宪法》及《警察法》的事情,一旦当事人要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时,他们就说“妨碍公务”,这已成为一个套路。如警察半夜破门而入的情况有之,无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有之,损害公民财产权利的情况有之;每年大量的强拆导致的数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多是在警察的介入下发生的。前述《宪法》规定的多项公民权利几无幸免。这些违宪违法行为绝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惩处和纠正,他们也视这些行为为正常。实际上,中国警察作为一个群体,长期以来忽视宪法教育,很难做到自觉地执行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天职,而多把上级命令当作“法”。例如重庆的一个女警察回忆被无辜劳教受到残害的日子时说,专案组警察也知道是错案,但他们说“领导要求这样办,只有办错案”。在不能辨清什么是所依之“法”,或明知领导命令有错却还要执行的情况下,告诉警察在“依法履职”时,可以损害公民权益,该是多么危险。

在公安部该《规定》中,提出它的新规定的理由是,“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如果他们是为了维护公民宪法权利而牺牲,我们应该为他们哀悼,但这不意味着应该由此得出,如果损害了公民的权益,“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来。因为这只是单方面的统计数字。在这些年,又有多少公民因警察的原因而命丧黄泉呢?由传媒披露的重大恶性案件就有,2001年福建福州市数名警察设局杀人案,2004年河南周口市6警察杀人案,2009年云南蒙自县警察杀人案, 2010年贵州关岭县的警察枪杀两人的案件,2010年内蒙古太仆寺警察枪杀三人案,2012年在辽宁盘锦市发生的警察枪击案,2013年广西平南县发生的警察枪杀孕妇案,2013年贵州安顺警察杀人案,2015年内蒙古公安厅长杀人案,2017年湖南新化县的警察开枪杀人案,等等。最令人震惊的还是雷洋案,一个从洗脚店经过的人竟遭不测,而没有一个警察为此负法律责任。

而其中的一些警察杀人行为,是以“依法履职”为名义的。如雷洋案是因“抓嫖娼”,盘锦警察杀人案是为了强拆,所依是领导之“法”。还有更大范围的警察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是在所谓“依法”的名义下进行,如薄熙来主政时期的重庆,在“打黑”的名义下滥抓无辜,被抓捕的多达4000多人。重庆警方在非法设立的“打黑基地”中滥施酷刑,包括“老虎凳”,“打表”,“鸭儿浮水”,“苏秦背剑”等,还有精神折磨,如所谓“政治归零”,“经济归零”和“情感归零”等。很多人不经法律正当程序而被判处死刑,有13人被执行死刑。而当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强征农民土地时,警察经常被用来压制失地农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恶性事件,如盘锦征地警察杀人案。我们曾根据传媒报道,做过一个不完全统计,2003 年到2014年8月间共有182件强拆恶性事件,共造成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受伤人数322人。而没有被报道的恶性事件就更多。

有人会说,我举的例子只是个别现象,薄熙来也不过是一个偶然出现的情况,不能代表主流和总体。其实不然。所有的人都是凡人,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好人也会变坏,更何况,事实表明,薄熙来不只是偶然出现的坏领导。周永康就是另一个例子,他曾是武装警察的主要领导。2012年至2016年,就有23名公安系统官员落马,其中有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还有人开列了“不寒而栗的一串名单”,列数从周永康开始的100位落马公安系统高官。尽管如此,中纪委仍然认为,公安部的反腐力度不够。关键还不在于这些公安系统的领导是否腐败,而是作为一个凡人,只要没有制度的强力约束,他们会不会自觉地忠于宪法精神,把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在另一面,如果我们的警察群体只是把上级命令当作“法”,就难免会做出违反宪法,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情来。而当他们遵照上级命令“依法履职”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时,不就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更大伤害吗?

公安部的新规还提出,在警察个人不承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更是一个悖谬的要求。“补偿”从何而来?还不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从何而来?还不是老百姓的钱。逻辑就变成这样,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损害者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而要由公民自己赔偿。一个社会,如果让受害者自己赔偿自己的损失,怎么能制止加害者?在加害者受到鼓励的情况下,受害者还能生存吗?汉高祖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之所以能在乱世中稳定人心,就是道出了最朴素的规则:损害者要承担罪责。这是古今中外最基础的文明规则。计划经济的失败告诉我们,当个人不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时,效率可以低到何等程度;当个人不承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时,带来的社会损害将不堪设想。更何况警察还不是普通百姓,他们手中握有暴力工具,一旦允许他们不承担损害后果,他们将会失控于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将会失控于社会。

最后还要看到,公安部的这种新规看起来是为了保护警察利益,实则不然,而是将警察置于一个更危险的境地。如果警察不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而是执行上级领导偏离宪法精神的命令,并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势必加剧警民之间的紧张和对立。当酿成恶果时,当初执行上级命令者或者成为领导的替罪羊,或者被领导袒护而遭私人复仇。事实也告诉我们,那些执行错误命令的警察下场都不好。如重庆薄时期的“打黑英雄”,王立军自不必说,曾获“重庆五一劳动奖章”的周渝于2014年自杀,“一等功臣”唐建华被捕入狱,“一等功臣”郭维国获刑11年,王智获刑5年,郑小林,苟洪波,但波等因刑讯逼供罪被起诉定罪,等等。有人会说,还不是因为薄熙来倒台了吗?然而薄的倒台不正是因为他下达了罪恶的杀人命令吗?再则,如果不能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警察自己的宪法权利首先得不到保护,如重庆打黑的序幕,就是对警察队伍的清洗,有900多警察遭受不白之冤。

权力短暂,而天道永恒。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警察或官员来说,拒绝执行上级领导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错误命令,才是对他自己最安全的选择。许多犯罪的警察总以“执行上级命令”来为自己开脱,他们期待的是上级权力罩住他们而不受惩罚,但结果仍是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应该明白的是,他们的上级最终会因他们自己执行错误命令而失去权力。反过来说,拒绝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反而是对上级的“爱护”。其实,执行错误的命令就是一种罪,这被汉娜∙阿伦特称为“平庸的罪恶”。她说,这种罪恶之所以不可饶恕,是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服从命令”为借口,摆脱自己的责任,于是一个社会在看来没有任何个人负责的情况下遭到灭顶之灾。大多数社会都有相关的规则以避免这种情况。中国《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我希望我们的警察兄弟把《宪法》中的权利条款和《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作为金科玉律和护身符。

即使真的依宪法和法律履职,也并不是可以随便为之,又能不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也有程序问题和方法问题。我们不时看到粗暴执法的情形,如2016年5月17日,兰州一大学生因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而被警察殴打;2017年4月17日沈阳市4名警察在抓捕嫌疑犯时不出示证件,也不验明正身,就将人打了一顿,结果发现抓错了人;2017年9月1日上海警察在纠正一名妇女违规停车时,将抱着孩子的妇女推倒在地并压住,并摔伤孩子;2018年5月27日,安徽六安教师讨薪,被警察殴打;等等。概而言之,如何执法也有一个是否遵循宪法的问题。纠正一个交通违规错误,或抓捕一个嫌疑犯,是为了公众安全,如何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公民不必要的伤害,则违反了设立警察的初衷。不遵循正当程序和不采取恰当方式的所谓执法,实际上仍然是违反宪法精神,对公民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这也不应“不负法律责任”。

最后,公安部的这个《规定》所引起的实际上是一个宪法性问题。如果这个《规定》真能成立,《宪法》就该修改。这个《规定》通篇只讲警察的权利,而只字不提警察应该保护的公民的宪法权利。只有一处提到时,却是假定如果损害了,警察如何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仿佛警察群体是一个自外于公民和社会的特殊集团。在其它条款中,该《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展到“被恶意投诉、炒作的”,和“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等方面。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善意”;什么是“舆论监督”,什么是“炒作”,不是公安部门自己一方可以说了算的,而要经过一个法律的正当程序以辩明事实。在中国的现实中,公安部门由于拥有暴力,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它相对于其他公民来说,有着实际上的优势。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已经不平衡的天平更多地倒向本来就有优势的一方。有鉴于此,公安部门作为一个部门与其它部门有着很不相同的性质,它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就不是一个管理部门内部事务的规章,而有很强的外部效应。有如此内容的《规定》就不应由公安部门自己制定。

如果这个《规定》落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害行为将会数倍、数十倍于现在。对于执政党和政府来讲,这也是极为负面的。因为警察之位虽低,他们的行为和态度却代表政府的形象。一旦政府告诉警察可以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承担责任,他们会因连他们自己都觉得过于宽纵的这种姑息而蔑视政府,遑论公民权利,可能会主动侵害民众而惹出事端。伊拉斯谟曾说,“即使是最强大的君主,也不能承担激怒或藐视哪怕最卑贱敌人的代价。”执政党如果设想用这样的方法来“维稳”,可能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动摇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所以执政党和我们的社会还是要及时纠正这一错误的《规定》。由于它存在着严重违反《宪法》精神的内容,我建议国务院可以根据《立法法》第96条 判定该《规定》“超越权限”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根据97条规定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撤销该《规定》。人大常委会也可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违宪为由撤销该《规定》。

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这说出了“王”的权力来源:奉天为民。在这里,“天”是天道,“民”是民众,“王”是政府。警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民众需要;如果他把自己放在民众之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就是天道之法。天道之法不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如果以为可以改变,那是权力的狂妄。人类最大的努力就是使人造之法更接近天道之法。不过,无论怎样,人类都不得不遵循天道之法。当人造之法接近天道之法时,他们就在遵循天道之法;当人造之法背离天道之法时,他们就会受到天道之法的惩罚,最终还要回到天道之法。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主动的遵循,只需付出较小成本;后者是被动遵循,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到底是多少,取决于什么时候纠正。

 
No comments

Place your comment

Please fill your data and comment below.
Name
Email
Website
Your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