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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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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普通人去北宋京城搞事业,多半要倒大霉

言九林

最近热播的古偶剧《梦华录》,用了元曲大家关汉卿的杂剧《救风尘》里的人物名,讲了一套与《救风尘》关系不大的新故事,大体可以将之总结为:

“赵盼儿、宋引章和孙三娘等女子携手北漂,前往东京开封搞事业,这里没人在意出身,只要努力奋斗就可以有一席之地,于是三个女人将一间小茶楼经营成了东京最大的酒楼,收获了事业,也收获了爱情。”

其实,觉得北宋的京城开封,适合当时的底层人追梦,适合搞事业,是一个极大的幻象。

在开封城内做买卖,“行会”这一关就非常麻烦。

北宋的开封城内,大概有一两百个行会。这些行会不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商业自治组织,而是普遍受到官府的强力主导与控制。其存在的首要目的,不是维护商人利益,而是满足官府需要。用宋人耐得翁在《都城纪胜》中的话说就是: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

宋代制度,行户须按官方定价向官府提供商品与劳役服务(比如吹拉弹唱,比如木工瓦匠)。扼要来说,“官府科索”的一般方式是:先强制要求商人无论经营什么,都必须成立在官府注册的行会,当官府需要某种商品或者劳役服务时,便通过相应行会,去强迫会内成员承担采购义务,或直接提供劳役服务。所谓“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就是这个意思——不管卖的东西是什么,不管价值如何,只要官府用得上,就得成立行会,以方便官府来“科索”。

北宋的开封城,是行会管控最严厉的地方。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陪纳猥多,而赍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以故失职。”

大意是:开封城与地方州军一样,所有商品皆有行会,官府需要什么,就责令相应行会提供。不同的是,开封城内府衙众多,对行会的科敛勒索规模是地方州军的十倍以上,很多人因此赔得很惨。连最底层的小贩和贫民也很难幸免。

赔得惨的主因,是官府的采购价通常远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北宋的开封、南宋的临安皆是如此。南宋理宗年间,“官司以官价买物,行铺以时值计,十不得二三”,官府的采买价格还不到市场价的十分之二三,且“迁延岁月而不偿”,一年两年五年十年拖欠着不给,最后商人们只能“迁居以避其扰,改业以逃其害”。拖欠采购款也是两宋的常态,知开封府蔡襄曾上奏宋仁宗说,官府向“内东门市行”的商人采购,却“累年未偿价钱”,这些商人完成了采购,却长期拿不到官府的采购款。

所以,在宋神宗熙宁六年,开封城肉行里的徐中正等二十六户屠户,联名向朝廷请愿,“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他们愿意直接给朝廷缴纳一笔“免行役钱”,只求朝廷别再让他们给各个官府衙门供肉了。宋神宗召集相关部门讨论此事,也承认这套行会制度确实非常扰民,皇帝还举了个例子:“近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者”——近靴行里有二十名商人被官府严惩,原因是官府认为他们采购的靴皮不好。靴子的质量标准,全由官员张嘴说,行会商人没法反驳,当然只能认栽。肉行的商人们,大概率也会遭遇相似的问题。试想,他们给衙门送肉,肉价已经很低了,又不能拿到现钱,还很容易被衙门里的官员、胥吏刁难,或者说送来的肉变质了不新鲜,或者说送来的肉短斤少两。这种要命的采买生意,谁会愿意做呢?但皇权无远弗届,不做又不行,所以这些肉行商人宁愿直接给官府交“免行役钱”。

不止是肉行。在熙宁年间,开封城内的米行和麦行也曾向朝廷诉苦,说“岁供稌禾、荞麦等荐新,皆有陪费”,他们要负责给朝廷的各类祠祭活动提供最新鲜的粮食,每次接这种生意都要亏本。在熙宁七年,还发生了米行商人自杀事件:“米行有当旬头曹赟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雉经以死”——旬头大概是指当时的米行实施了按旬轮流的行头制度,也就是每过十天就轮到下一个人做米行的行头,这期间官府有采买需求,会去找当值的行头,由他来组织行内商人完成采买工作。这位米商曹赟很不幸,在轮值期间接到了官府采购五百石糯米的要求,他搞不定这件事情,于是上吊自杀了。

有些时候,会发生官府需要某种稀有的货物或服务,而开封城内又没有相应行会的情况。官府的常规做法,是强迫经营其他货物的商人,去成立新行会,然后再将采购任务摊派到他们头上。这种做法常闹得开封城内商户怨声载道。熙宁六年,朝廷终于出台规定:“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官府有采购需求,而无商人经营该货物时,禁止官府强行设立行会。

也不止是采购。有时候,行会还得替官府卖东西。用什么价格卖,当然也是官府说了算。至于按这个价格卖不卖得掉,那就不是官府愿意操心的事情了。

比如宋真宗曾命人将宫内的一批“无字号、不及色额”(非品牌货、质量不怎么样)的器物首饰拿出来,交给开封城内的相应行会出售。可想而知,给皇帝卖东西,卖价只能高不敢低。宋神宗时,河北路要筹措青苗法的本钱,于是将朝廷调拨给河北的绢,摊派给下属各州、军城市里的行户,要他们在半年之内卖掉,然后将钱交上来。官府的定价是每匹绢“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于是,整个河北路的行户们就都倒了大霉。高于市场价本就难卖,绢的数量多限时紧,又意味着会有大批的绢同时进入市场,会进一步拉低绢的市场价。资产雄厚的大商人(其实河北路没啥资产雄厚的大商人),自然可以先垫款给官府,然后将绢放在仓库里等时机。资产很有限的“近下等第人户”,就只能咬紧牙关低价将绢卖掉,然后“破卖家财方能贴赔送纳了当”,哪怕破产也要用自己的家产将缺额补足,只求免遭到官府的严惩。

既然行会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便利官府的科敛盘剥,那么,在北宋官府的立场,自然是很希望保持行会内商户的数量和规模。毕竟,商户减少即意味着可供科敛盘剥的对象与规模也在变少。在行会商户的立场,也希望将尽可能多的商人纳入行会。毕竟,会内商户越多,分担科敛盘剥的人就越多。故此,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开封城内“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每年都有行会内的商户因承担不起官府的盘剥,破产关店离开行会;每年也都有行会强迫商户入行,为此还经常闹纠纷。

这两方面的力量加起来,开封就成了一座不允许商人游离在行会之外的城市。

王安石告诉宋神宗,在未实施“免行役钱”改革之前,开封城内的行会要向所有从事本行业的商人收取“行例钱”。他举了一个亲身所知的例子:“臣曾雇一洗濯妇人,自言有儿能作饼,缘行例重,无钱赔费,开张不得”——这洗衣妇人的儿子,只因为交不起饼行的“行例钱”,就没法在开封城内做饼卖。洗衣妇人觉得自己的儿子很可怜,但饼行却会觉得自己收“行例钱”天经地义。官府的科敛盘剥是直接摊派到饼行的,由行里的饼贩集体承担,如果放任其他饼贩不入行而在开封城卖饼,那饼行商贩的利润就会下降,就会承担不起官府的科敛盘剥——只要不破产,官府通常不允许商户退出行会。

实施“免行役钱”改革之后,小商贩游离在行会之外的空间就更小了。以前,监督小商小贩、强迫他们进入行会交“行例钱”的,主要是对应行会的商户。商户的力量有限,没法覆盖到开封城的每个角落,尤其是很难监管到那些走街串巷、没有固定摊位的小买卖人。“免行役钱”改革实施之后则不然。这笔钱是上交给官府的,每个在开封城内做生意的人都得交。交了钱的商户看到没交钱的同行走街串巷卖东西,会认为损害到了自己的利益,会积极举报;官府接到举报,会认为自己少了一笔收入,也会积极出动严厉处理。所以,时人郑侠在给宋神宗的奏章里说:

“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税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髮之属,无敢不投行者。”

意思是,“免行役钱”改革启动后,以前不在行会里的人,现在不能上街做生意了,法律不允许他们与缴纳了“免行役钱”的商户争利。除非他们前往官府登记加入行会,把免税钱给交了,才可以在街市上做生意。不去官府登记加入行会而擅自做生意者有罪,举报者有赏。所以现在开封城的情况是:提着瓶子走街串巷卖茶水的,必须加入茶行;挑着担子走街串巷卖粥的,必须加入粥行;卖麻鞋的、梳洗头发的,都得加入相应的行会。否则就不能营业,就是犯罪。

《梦华录》的赵盼儿们,要想在开封城里开茶馆、经营酒楼,要过的第一关就是加入茶行、酒行,来承接官府的种种科敛盘剥。而且,开封城内的行会内部是有等级制度的。以茶行为例,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

“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此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

意思是:开封城内的茶行,长期控制在十余家大商人手里。外地茶商带着茶叶来到京城,必须先设宴与这十余户大商人搞好关系(否则茶叶会卖不掉),请他们给自己的茶叶定个价格。当然了,卖给这十余户大商人的茶叶是特别的低价,是绝对不敢奢求有利润的。外地茶商的诉求是剩余的茶叶可以被定一个高价,然后再从茶行的“下户”们那里,将利润赚回来。

也就是说,赵盼儿这些底层人来到开封,要开茶馆就必须先入茶行——连提瓶子走街串巷卖茶都得入茶行,更不用说坐地开茶馆了。入了茶行,也只能是里面的“下户”。她们只能从茶行的渠道买茶叶,买到的又一定是高价茶叶。茶叶成本高了,她们的茶馆也就很难与那些有背景的大商人的茶馆竞争。

开酒楼的情况更复杂。

宋朝政府为了谋利,在开封城推行了“榷曲法”,对酒的生产与买卖实施了垄断政策。简单说来就是搞酒水专卖,所有酿酒者必须向政府购买酒曲配额。购买酒曲配额的这笔钱叫做“曲钱”。只有买了配额,才可以酿酒和卖酒。为便于监管,北宋中期的开封城大约只有70家酒楼可以酿酒,这类酒楼在当时被称作“正店”。没有酿酒资格、只能向官府或正店买酒的小酒馆,则被称作“脚店”。赵盼儿这类底层人开酒楼,显然只能从“脚店”做起。脚店没有酿酒资格,只能去正店购买,其酒的品质和价格自然也就没有了优势。而且,开封城内的正店酒楼通常走的是“近亲繁殖”的路线,也就是正店会用自己的人去开设多家脚店。这种模式对新入行的从业者来说,显然是很不友好的。

开封城内老牌正店对新入行酒馆的敌意,不仅仅源于行业竞争,更多来自畸形的商业环境。

为了尽可能谋取更多的利润,北宋政府在酒类专卖这件事情上的一贯做法,是多造酒曲强行摊派给酒户,根本不管酒户是否能把这些酒卖掉,根本不管开封城内的酒类消费力上限是多少。宋神宗时代官员周直儒的话说就是:“曲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贱则人户折其利”——官府只求大量摊派酒曲,然后收曲钱,酒户只好大量酿酒。市场上的酒太多卖不掉,就只好降低酒的价格。更要命的是,北宋政府还制定有“月输不及数,计所负倍罚”的惩罚措施,意思是这个月通过卖酒给官府提供的收入如果没达到指定目标,欠多少就要加倍罚款。在京城之外的淮南、两浙、荆湖地区,甚至发生了“因民有吉凶事,辄出引目,抑配沽酒”的事情,谁家有个婚丧嫁娶,负责酒类专卖的官员就会出动,强行向百姓摊派买酒配额。

长期这样搞的结果,自然是酒户们普遍亏本,经常出现“蹶产以偿”的现象。许多正店酒楼的经营者,将家产全卖了也交不上政府摊派的曲钱。比如,宋仁宗年间,“京城富民刘保衡开酒场,负官曲钱百余万,三司遣吏督之,保衡卖产以偿”。这位刘保衡本来是位有钱人,只因误入了开封城的酒行,欠下官府百余万,最后被官府逼着将家产全卖了来还账。元丰三年,因为开封城的酒户们长期亏损,实在还不上欠朝廷“旧曲钱及倍罚钱”,宋神宗只好下诏“展限半年”,将还款的最后期限再延长半年。

显而易见,在这样一种畸形的商业环境下,开封城实际上长期处于酒类生产严重过剩的状态。多一家酒楼,便意味着其他酒楼的销售额要被摊薄,众酒楼的生存状态会进一步恶化。

综上。赵盼儿这些底层人来到开封搞事业,要应对行会、应对官府,应对这种畸形的商业环境,其结局大概率好不了。当然,如果有雄厚的官场背景,又另当别论。

(本文史料主要来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与《宋史》,不再逐一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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