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札记
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Anthony Lewis
导言
我们不要指望不断轮替的多数党来为我们阐明宪法的基本价值,至少在他们的直接利益与这些价值相冲突的时候,勿存幻想;而这样的冲突,在现实中不时出现,而在将来也还会继续存在。只有法官,他们长期任职,而且有义务以超越短期党派冲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因而是表达宪法深层价值的最佳人选。
Aharon Barak:
对于多数人的权力,必须要有严格而正式的限制。“不做”(It is not done)的概念需要一个明确的表达,那就是“不许做”(It is forbidden)
1、序幕
美国独立以前,其母国英国压制言论的两种方式,一是事先限制,也就是对出版物的许可证制度;二是《反煽动性诽谤法》,即使被告人的言论属实,也会构成犯罪。
(这就是现在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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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后取消了事先限制,但1798年通过了《反煽动叛乱法案》(the Sedition Act)。媒体可以自由出版,但如果散布了虚假或者蔑视、丑化政府、国会、总统的言论,仍属犯罪行为。这比英国的《反煽动性诽谤法》要进步(言论属实即不犯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无根本差异。嫌犯必须证明其言论属实,而这是很难做到的。
所以,当时的美国尽管取消了事先限制,但仍在进行事后惩罚。
(这就是现在的新加坡)
Albert Gallatin嘲讽这种制度的虚伪性:政府如何能对说话者进行事先限制?是堵住他们的嘴呢,还是切断他们的喉咙?言下之意是政府无力实施事先限制,所以改为事后惩罚。
(但中国政府成功地做到了事先限制,不惜堵住别人的嘴甚至切断他们的喉咙——还有她们的)
John Nicholas:所有想要进行真假判断的企图都不符合言论自由的要求。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高法指出: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James Madison:国内自由的丧失,被归咎于为了防范来自外国的威胁——不管这种威胁究竟是真是假,这种情况可能会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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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对于事后惩罚的口径是不断放宽的,一开始是空泛的危害国家安全,到了20世纪初改为“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然后再加上imminent和forthwith。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我们应当警惕,防止试图钳制我们所痛恨的并确信是罪该万死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胁到立即扰乱法律的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以致需要立即限制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Brandeis & Holmes: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的先辈们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确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就做不到这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抵制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最大的危险是那些懒惰的人。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也应该是美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先辈们认识到,所有人类组织都会面临种种威胁。但他们明白,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先贤们意识到,多数人的统治有时会带来暴政,于是修改联邦宪法以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如果宪法中存在一条相对来说更应引起我们关注的原则的话,那么,它就非思想自由原则莫属。——不是为与我们意见一致的人的思想自由,而是为那些我们所痛恨的思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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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休斯:
如果说宪法在其通过时意味着什么,那么它今天就意味着什么,那就等于是将宪法的伟大条款局限于立宪者们在他们那个时代和情况下加诸宪法的解释。这样的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
三十年代,关于第一修正案的主要议题是是否要给予错误言论以保护
新闻界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样他们才能曝光政府的秘密并告知人民。唯有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新闻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在自由媒体承担的所有责任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防止政府机构欺骗人民。。。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现了美国反诽谤法的革命性变革,停止了被告承担证明其所述属实的责任,明确了“原告想要胜诉则必须证明诽谤不实”、而且系作者或出版商的过错而非出于无心之失的规则。
布伦南法官: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
由于沙利文案和反诽谤法的变革,大量南方歧视黑人的情况得以见诸报章,从而推进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同时,它极大地增强了媒体的信心,鼓励他们勇敢地揭露政治真相,而不是充当官方宣传的可怜的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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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诽谤法的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是个人隐私可能受到侵犯。
隐私权法认定的四类侵权行为:
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包括模仿面容和声音(让我想起葛优和刘宝瑞)
二是虚光性侵犯隐私,也就是虚拟当事人故事
三是使用窃听类装置闯入他人空间(美国与中国的区别在于:美国政府窃听公民是违法的,中国政府窃听公民是正常的)
四是散布真实但令人难堪的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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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环球报:强权机构几乎从不承认他们滥用权力。当政府和俯首贴耳、容易轻信的媒体联手,肆意践踏一个势单力薄的公民的权利时,法治原则正在遭受极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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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有人说,本案中的宣言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煽动。事实上,每一种思想都是一种煽动。思想本身就会提供一种信念。因为惟有相信它,才会照着它去行动……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意见表达和煽动之间惟一的区别仅在于,说话人对结果所抱的热情……从长远来看,如果宣言中传达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信念最终会被大多数人接受,那么此时言论自由的惟一价值就在于,给它们一个机会,让它们得以表达。
上述陈词表达的是:不能用“煽动言论”罪名来遏制言论自由。
杰克逊法官:
强制性地保持观点一致,所能获得的只是墓地般死气沉沉的一致。
如果说我们的宪法星空还闪烁着永恒的恒星的话,那么它便是:任何官方、权威以及大受欢迎者都无权规定什么是政治、国家、宗教或者其他思想方面的正统,或者强迫公民用语言或行为承认其正统。
冷战初期,美国政府起诉共产党人的罪名往往不是(为苏联)实施间谍活动,而是阴谋教唆、鼓吹暴力革命。FBI局长胡佛曾表示,这么做是为了传递一个信息:坚持不受欢迎的政治思想是要以自身的安全和前途为代价的。因此,这种做法是政治性的。
长期以来,恐慌和压制总是反复出现;当恐慌退潮,随之而来的又是悔恨和道歉。
波奎恩法官:
以爱国的名义,如同以自由的名义一样,多少罪恶假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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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反复挑战第一修正案的领域是色情读物与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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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保护否认大屠杀事实的权利,而欧洲则倾向于将美化或否认纳粹罪行的言论入罪。
美国之所以对极端言论较为宽容,是由于其国内环境比较宽松,没有受到极端言论的严重威胁,没有发生过像纳粹或者卢旺达那样的种族仇杀。
布兰德斯法官:
公开讨论提供了防止邪恶教义散布的通常的足够保护。
允许仇视性言论存在的原因之一,它能使我们了解到那些极端信仰并且增强我们与之战斗的决心。
1984年,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确定焚烧国旗的表达行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布伦南法官:
政府不得仅仅因为社会认为某种思想令人厌恶或者不能接受,就禁止人们对于这种思想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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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tuart Mill:
即便一个荒谬的信仰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对其进行争论的过程本身即可检验和进一步证明相反观点的真实性。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希望达成的终极理想最好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的力量本身为人们所接受。
James Madison认为共和国的基石是:人民,而非政府,拥有绝对主权。
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必须要有足够的勇气,有勇气听取各种意见:不仅包括不受欢迎的政治言论,而且包括科学与文学领域的新奇、甚至令人震惊的观点。
秘密和压制孕育着恐慌,开放则使我们更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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